分享

《九民纪要》学习笔记(一)

 fyysx 2020-04-14
注:九民纪要》需要反复学,理解记,学懂吃透,转化运用。每次学习都会有不同的收获。
特点:审判之难点,代理之痛点,实务之要点。
方法:案件代入感,情景再现感,正反立场感。
目标: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模型:法官思维VS律师思维,审判思维VS代理思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1、民法总则VS民法通则,位阶相同,新法优于旧法,内容有冲突的以民法总则为主,除外填补规则,其派生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
2、民法总则VS合同法总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民法总则VS合同法分则,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关系。
4、民法总则VS公司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事项,有意修改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公司法基础上增加的内容,适用民法总则。
关键还是要理解立法目的,民法总则的统领作用。
5.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
6.原则没有溯及力,看法律事实。区分持续性与非持续性法律行为。
非持续性:发生在施行前,适用旧法,反之,适用新法。
持续性:适用新法。
7、无规定,从新原则;从旧兼促进交易原则,有利于行为有效的方向。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8、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带有一定的担保色彩,具有名股实债的色彩。
9、三种对赌形式:与股东、实控人对赌;与目标公司对赌;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并存对赌。
10、适用法律:合同法+公司法并用来认定行为效力。
11、两个原则+三方利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
12、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则有效。
13、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形式: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
14、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原则有效,但是否支持履行则需要经公司法规定调整。
15、若股权回购,则需要满足公司法35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142条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有无完成定向减资程序来确定是否支持诉讼请求。
16、若金钱补偿,则需要满足公司法35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166条利润分配(分红)的强制性规定。能分则分;不可分,待能分时另诉。
17、综合第第3、4两条可以看出,法院将裁判结果依赖于公司是否顺利完成内部程序决议和决议实施来定。
但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公司是否能够有效完成内部程序取决于两点:一是内部会议是否有效召开;二是外部债权人是否同意。以上两点完成一般比较难,不确定不配合性因素较多,所以与目标公司对赌风险极大。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18、破产程序可加速到期;解散程序中可加速到期。
19、原则不支持加速到期,以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支持:
20、执行程序+无财产执行+破产原因但进入破产=可以加速
21、先有债+后决议延期=加速到期,恶意延期损害债权人利益。
22、注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中并未规定这么严格,如何与九民纪要衔接适用?
思考:加速到期的维权救济与公司人格否认的选择性适用,是否存有交叉空间?此举将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维权路径选择,如对于认缴资本畸高、认缴出资期限畸长的情形,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利用公司法认缴资本制下的恶意规避来通过人格否认主张权利呢?也不失为一种大胆尝试。
23、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表决权如何约定则是股东控制公司的有效抓手。
24、表决权量化原则:章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为原则。
25、章程无约定,可推定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公司运行过程中可通过修改章程来规定或重新规定,但应符合原表决方式的绝对多数决或章程约定方式,否则影响决议效力。
(三)关于股权转让
26、股东资格认定及股权变动时点:
内部:股东名册记载或以别的方式确认方式,只要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时间节点。股权转让是否可以约定转移时限,甚至是一个占有改定?
外部:外部登记对抗主义,商事外观主义。
27、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内部登记生效主义:股权取得时点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未经行政机关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存在五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可撤销说或相对无效说、效力待定说、附法定生效条件说。纪要明确如下:
28、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但老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29、保护优先购买权,可以行使,但限制:主观30天+客观1年,否则失权。导致结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不能履行。
30、第三人可以有效合同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否需要区分第三人的善恶意问题?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31、人格否认只存在于个案中,实只能成为另案诉讼的证据(与证据新规要衔接好)
32、滥用权利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33、人格混同最根本的标准及后果就是: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财产,表现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公司独立的具体表现为“三独”:人格独,财产独、责任独,而人格独是基础,财产独及责任独是人格独的表现形式。
34、判断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不能单一定,应综合认定: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私账簿不分+收益与盈利不分+股东占有使用等。
35、人格混同的补强类型: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特别是账务人员混同)、住所混同。如: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36、股东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7、主要表现形式:母子公司间的利益输送,变相抽逃出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
38、否认子公司+关联公司人格。横向延伸。
39、以小博大,空手套白狼,小马拉大车,风险外溢。
此处的“资本严重不足”是限制在股权资本,即法人的认缴资本总额。高杠杆企业导致风险。
40、若是上市公司时要注意谨慎使用人格否认。
41、当事人诉讼地位:
债权裁判已生效+单提人格否认:公司第三人,股东为被告。
债权未诉+一并提: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债权已诉未生效+提人格否认:必须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有释明权,拒绝追加则裁驳。原因是因为股东责任依赖于公司责任,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思考:北京三中院曾有判例将夫妻公司定性为一人公司,能否延展至亲属关系公司范围内?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42、出台背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小股东过分承担清算义务,产生了很大的道德风险及利益失衡。
重点法条:公司法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民总第70条第2款。
43、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能履行+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能履行+过失行为致无法进行。
44、股东举证证明积极履行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无果;不是董事或监事+未参与经营管理,可以抗辩。
45、因果关系抗辩:消极不履行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丢失不具有因果关系。
46、时效抗辩:公司债务过时效。
47、债权人诉讼时效起算:从债权人主观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算。但前提是公司债务是一个未过时效的债务,否则股东可时效抗辩。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48、“他人”广义解释为对内对外担保。
“四拍”法定代表人:拍脑袋、拍胸脯、拍桌子、拍屁股。这种人较常见,属于冲动型魔鬼。
49、公司法16条、合同法50条。公司法第16条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九民回避了此问题。
50、效力:表见代表+相对人订立时善恶意来综合认定,善意则有效,反之无效。
原则认定有效,债权人善意有效,反之无效。
51、善意认定:取决于债权人的审查程度。
1)关联担保即对内担保时审查程度:
一是审查章程,看决议机关是否为股东会。
二是审查决议,看决议人数、表决人数、签字人数、回避决议。
2)非关联担保即对公司之外的担保审查程度:
一看章程,只要审查了是否有决议即可。不受章程规定决议机关是否为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但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审查正确决议机关,因为章程是公司的母法,理应审查。
二看决议人数及签字人数。
52、限于形式审查,伪造变造、程序违法、签章不实、担保金额超限等,不影响合同效力。
53、债权人:明知决议伪造或变造、明知决议机关的应当认定为恶意。
54、不用审查决议的例外情况:从事担保业务;为实控公司担保;担保同盟;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
55、公司免责事由:债权人明知越权、伪造变造的,公司不担责,否则即使无效也要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责任(按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民总第71条,无权代理或代表规则,事后同意追认或拒绝追认时处理规则。
56、公司有对越权代表的追偿权。股东可提代表诉讼。
57、对于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审查程度:看上市公司的披露公告是否明确同意担保。先看公告后签约。
58、债务加入参照准用担保规则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59、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诉讼,只要诉讼时有股东身份即可。
60、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代表诉讼的原则,但是若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前置行使可能性的,无须前置。
61、代表诉讼可以对股东提反诉,但不得对公司提反诉,因为公司不是原告。
62、代表诉讼中调解,必须要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否则不调解。难啊!
(八)其他问题
6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是对显名化的明确表示;
九民纪要此条确定了显名化的默示推定:知道隐名股东出资事实+对行使权利并未提出意见=法院可以判决显名化。
64、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司法权不能过度介入公司自治权,两权平衡,符合公司法精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