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应办理立案手续,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核实。 实务问答 监察机关办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政务案件是否需要办理立案手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7.24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可以直接给予党纪处分,即不需立案直接进入审理程序;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经核实后方可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需要立案调查。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监察机关办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政务案件? 答:监察机关办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政务案件,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精神办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强调“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处理程序:一是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如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查调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二是监察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应办理立案手续,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根据规定作出相应的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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