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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求缓刑被加刑案,依法应当再审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0-04-16

作者:北京方勇律师

一、来龙去脉

2019年6月5日21时许,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6日5时许,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其驾车逃逸,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2019年6月6日5时30分许,余金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6毫克/100毫升。

余金平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判处缓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意见,建议二审法院院予以改判。

余金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争论焦点

1、对本案二审判决争论的焦点是

在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无权力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在其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本案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按文义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未做进一步限定性的规定,既可理解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处刑过轻而提出抗诉的情形,也可理解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情况,如此理解则二审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

三、众说纷纭

如仅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规定的字面解读,在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但众多法律从业人员,特别是检察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在网络上从刑事理论角度表达了各种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哲在《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文中明确主张: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对此争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臧德胜庭长也回应了针对性的《一起控、辩、一审、二审存在重大分歧认罪认罚案件的启示》一文。两篇很有力度的专业分析文章都可在微信网络上查到。

四、立法机关的释义

那么,在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到底有无权力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笔者翻阅了全国人大的资料,在全国人大《法律释义与问答》之《刑事诉讼法释义》中,这样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

第二款是对二审案件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两种情况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前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即全国人大《法律释义与问答》之《刑事诉讼法释义》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界定的非常明晰: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五、对本案二审生效判决的救济路径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相关法律规定有救济方式:

1、当事人及近亲属的救济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及近亲属也可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2、法院的救济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的救济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期待本案早日尘埃落定。

(本文系学术探讨性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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