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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如何判断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自在飞花也似梦 2020-04-16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难以抉择的时候,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抉择?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夫妻之前,结婚之前、结婚之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比较突出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

首先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对所负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

根据本解释规定,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

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

根据本解释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作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作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 (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之间已有协议或者法院已作出裁决为由加以对抗。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对男女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如何判断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 的,除该借款是从亊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 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人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

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人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 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

《婚姻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

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总体而言学习婚姻法律对与我们应用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和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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