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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熊猫法律星球 2020-04-16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一) 一般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

(三)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六) 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期间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七)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规定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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