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政策 1、医保参保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50%以上的补贴(即未脱贫对象100%补贴,已脱贫对象50%补贴)。 2、先诊疗后付费: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入院时,不需要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在“一站式”结算窗口支付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 3、“一站式”结算:指符合政策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单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救助、再次医疗救助、大病补充、医院减免、政府兜底的补偿顺序,通过平江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一次性结算、补偿到位。 二、住院报销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2、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综合保障按湘卫财务发〔2017〕2号文件和平办〔2017〕102号文件执行。 三、慢病门诊服药和特殊门诊报销政策 1、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慢病门诊服药给予80%减免,年度减免限额为5000元。 2、建档立卡(未脱贫、已脱贫)人口特殊门诊给予80%报销。(详情咨询定点医疗机构) 四、签约服务:所有贫困户家庭都有一名签约家庭医生,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转诊预约等服务。 附 件 健康扶贫对象享受慢病门诊和特殊 门诊的注意事项 (一)慢病门诊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 要求、定额标准: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慢病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凭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基本药物范围内,按病种规定药品,按医院制定的诊疗疗程给予80%减免,年度减免限额为5000元。 病种:按平办发[2017]102号文件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目录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慢病门诊患者与医保特殊门诊病种重复的,门诊报销费用就高不就低,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特殊门诊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未脱贫、已脱贫)人口。 定点医院和药房(只限平江县城区):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一笑大药房,九芝堂大药房,诚信大药房,医药公司。 病种名称、支付范围、定额标准:按平人社发[2018]年4号文件平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执行,报销比例提高到80%。 申请资料:①近期住院资料,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②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③小一寸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领取申请表(县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审核(指定专科医师)→审批签字(指定专科主任)→盖章(医保科)→登记、领证(县医保中心1001室) 报销方式: ①即时结算:每月到指定医院(或定点药店)按病种就诊购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时刷卡结算。 ②定期报销:因长期异地居住或因病情需要在非我县特殊门诊定点医药机构之外的医院购药的参保人,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备案,于每月下旬到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报销所需资料:①相对应病种购药的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及处方(原件);②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③特殊门诊证复印件;④本人平江开户的银行账号。 资料收集: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 注意事项: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只针对精神病患者,每月定额200元,报销比例100%。 附件一 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目录 一、心脑血管类疾病 1.高血压 2.心肌梗塞 3.冠心病 4.风心病 5.脑卒中康复期 二、营养代谢类疾病 1.糖尿病 2.痛风 3.骨质疏松 4.贫血 三、呼吸类疾病 1.慢性支气管炎 2.支气管扩张 3.哮喘病 4.肺气肿 5.肺心病 四、消化类疾病 1.慢性胃炎 2.消化性溃疡 3.慢性胰腺炎 4.胆石症 5.肝硬化 五、肾脏类疾病 1.慢性肾炎 2.尿毒症 3.肾移植术后 4.肾病综合征 六、风湿免疫类疾病 1.难治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2.系统性红斑狼疮 七、各类恶性肿瘤 八、精神类疾病 附件二 平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门诊支付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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