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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

 梵心4466 2020-04-17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 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 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 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 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 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3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 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 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 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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