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患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1天以上的,应当提供县级医院(含县级)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事假。 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婚假: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享受10天婚假。 生育假: (一)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工作人员做节育、绝育手术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女工作人员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陪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陪产假15天。 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及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3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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