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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动车死亡赔偿案的法理分析

 下里巴吧 2020-04-19

近日,部分“媒体”称车主在法院调解下,赔偿了盗窃电动车被电死的“小偷”的家属五万元。201812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辟谣称从未受理过此案。

在自媒体日益壮大的今天,新闻与传闻、真相与谣言、网上与网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些自媒体,甚至是某些带着官媒旗号的公号,任意发布或者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有很多被证实为谣言,但是这些谣言虽然被辟谣,损害已经造成。比如上面所说的案例,对司法公信力已经造成了损害。

如果上面所说的案件是谣言的话,它应该是刻意被编造的。编造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没有说这个案件是判决结案的,而是说成是调解结案,这样就符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了。但是他忘记了或者说有意回避了民法上的“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等原则。即便是调解结案,也不能违反这些基本的原则。

造谣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消息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转发量很大,远远的超过了“五百条”,虽然诽谤罪的客体一般为自然人,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客体尚存争议,但是造谣行为也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可能又有人会说“寻衅滋事是个筐,啥都往里面装”,但是网上的社会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而且网络秩序具有信息传播扩散速度快,波动大等特点,更应重视和维护,捏造不实案件,所造成的损害甚至大于网下发生的寻衅滋事案件。

官媒应带个好头,自媒体也应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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