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存货、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引言:最近看到朋友在讨论:月末了,采购存货已入库,但是发票未到,应该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太普遍了,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存货进行暂估入账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存货和成本费用的暂估入账。 疑问1:为什么要进行暂估入账?不暂估可以吗? ●解析: 暂估入账是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暂估,主要是为了满足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权责发生制以、配比和重要性等原则的要求,所以说暂估入账时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不暂估,会计信息就是失真的,明明存货已入库,如果不进行暂估入账,那么存货就少列示了;极端一点,假设这个存货已经销售了,已形成了收入,如果不暂估进行结转成本,只有收入,没有成本那肯定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 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原则: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13项原则。 疑问2:如何进行暂估的会计处理? 疑问3:如果是一笔未到票的费用,需要暂估吗? 解析: 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肯定是需要“暂估”的。其实这里说的“暂估”就是预提费用,只是叫法不一样而已,其中的原理和依据是一样的。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内涵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举例说明】某公司发生一笔广告宣传费支出106万含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根据合同,该广告已在2019年10-11月播出,由于结算问题,广告服务提供方一直未提供该笔费用的发票,公司也未支付该笔费用。 本案例中应以不含税的价格100万元进行暂估入账,因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100万 贷:应付账款-暂估(某供应商) 100万 到票的会计处理同“疑问2”,此处不做讲述。 注意:如果案例中广告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发票为普通发票或者是接受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有些单位会直接根据合同暂估入账,只要预提的金额准确,也不需要再做到票冲回的凭证了,因为有些财务人员会在财务系统里先“暂估”入账,但是不打印装订原始凭证,等发票到了再打印装订凭证,说这是暂估吗,觉得也算不上,只是发票晚些时候到而已。 疑问4:暂估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1、增值税: 因为暂估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在到票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遵循的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账面暂估和预提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直接扣除的,如果会计上不预提成本费用,这块无票的成本费用支出是肯定没办法税前扣除的,就像刚刚“疑问3”中的例子,如果不预提这笔100万的广告费,那么在季度申报时利润表上就会多出100万的利润总额,直接影响税额25万(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预提的无票成本费用支出,发票须最晚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否则汇缴的时候还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政策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综上所述,建议各位朋友深刻领悟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应遵循的是会计准则,不要被税法上的“发票”束缚;另外就是准确理解税法对获取发票的一些规定,很多时候税法对获取发票还是挺宽容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到发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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