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等25人,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可心,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镇长 应诉负责人朱,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市长 应诉负责人方,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纪,启东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刘先生等25人因要求确认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四港镇政府)、启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启动市政府)强占土地行为违法,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先生等25人诉称,2017年6月,被告吕四港镇政府、启动市政府在原告等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征收原告村祖土地,并将补偿费用打入原告等村民账户,两被告的强制征地行为有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两被告组织公安、城管、特勤等人员强占原告等人的承包地、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两被告强占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袁家灶村二组农村集体土地原由村委会发包给各村民承包经营。2012年,村委会以新农村建设要求为由,将二组17.09亩土地收回由村统一管理,村委会按每亩8万元标准对二组村民进行补偿,剩余土地52.21亩仍由村民承包耕种。2018年6月25日,因在剩余地块施工发生纠纷,吕四港镇政府人员等数十人至现场将阻拦施工的村民带离。此后,该剩余地块20.06亩土地中有15.9亩建设成环城东路,4.16亩土地建成八户拆迁安置房,该八户系环城东路建设需拆迁的八户农户,其中四户为袁家二组村民,四户为三组村民。 另查明,刘等111人曾因土地补偿问题以吕四港镇政府、启东市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四港镇政府、启东市政府为其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本院经审理后做出(2018)苏06行初276号行政判决,驳回刘等111人的诉讼请求,刘等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吕四港镇政府、启东市政府共同实施强占土地行为是否具有事实根据以及案涉占地行为是否合法两方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见,‘谁行为谁被告’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事发现场视频资料看,现场除原告所在村组村民外,有吕四港镇政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吕四港镇城管局局长及城管工作人员、民警及其他人员等数十人在场,且双方有肢体接触,有个别村民被抬离现场。结合双方当事人所作当天因因进场施工引发纠纷的陈述,可以认定,事发当天,原告等村民因阻挡施工被吕四港镇政府制止的事实。虽然吕四港镇政府在庭审中辩解,现场行为是由吕四港镇政府王书记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商后共同决定,但由于王系吕四港镇的负责人,吕四港镇政府亦具有对所属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的职责。原告提出的现场数十人的活动系受吕四港镇政府组织指挥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以吕四港镇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实施的占有土地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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