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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苏颖:香港营商环境破产指标的分析及展望

 gzdoujj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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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报告》介绍

《营商环境报告》首次发布于2003年,涵盖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其宗旨在于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2020年的报告系该年度报告的第17期,涵盖的数据止于2019年5月1日,记录了190个经济体在12个商业活动领域中法规的变化。

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涵盖了上述12个领域中的10个领域[1]: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

根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内陆营商环境2019年[2]便利度得分77.9分,较2018年(74分)提高3.9分;排名第31位,较2018年(第46位)上升15位,是2019年十大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之一。

02

了解香港营商环境便利度的意义

香港作为国际重要的金融中心,是连接中国内陆与世界的重要资本平台。首先,香港是内陆企业的主要上市平台。内陆企业占港股半壁江山,“港股2,000多家公司,国内占比大概五六七八,50%的数目是给内陆企业,他们占港股市场总市值的66%,股票日均交易量占比为76%,占总体IPO接近八成”[3]。2020年一季度,内陆企业主导香港新股市场的趋势不变[4]。

其次,除上市平台搭建以外,香港也是内陆资产出境及跨境投融资的重要通道。常见架构为,内陆企业家或内陆企业在离岸地设立控股公司,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实际业务、资产及运营在内陆,香港控股公司向国际及内陆投资者或债权人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资金提供予内陆营运主体使用。此外,除投融资以外,亦有部分内陆人士在香港经商。

因此,对于内陆企业而言,需要考量香港的营商环境便利度,以选择或优化跨境投融资平台的架构或经商地。进一步延伸,对债权人而言,需要考量香港的营商环境便利度尤其是办理破产的法治环境,方能评估债权风险、就债权价值保护做好应对。

03

香港破产指标的评估现状

(一)香港整体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估现状

根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香港营商环境2019年便利度得分85.3分,对比2018年(85.1分)提高0.2分;位列第3,与2018年排名持平,代表着香港具备高效的商业环境和有力的法律制度。

在排名体系涉及的10个领域中,香港单领域排名相对靠后的为:登记财产(第51位)、办理破产(第45位)、获得信贷(第37位)、执行合同(第31位)及跨境贸易(第29位);其余5个领域排名均为前7。

当中可关注到香港在办理破产领域(“破产指标”),排名第45位,相对而言显著低于其他领域排名。而与此结果相关联的另一发现是,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香港所属的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在执行合同(地区平均排名105)、解决破产(地区平均排名105)及跨境贸易(地区平均排名103)等方面仍面临重大挑战,这体现了该地区经济体在上述领域表现的显著差异。

再者,从2018年5月2日到2019年5月1日,共有115个经济体在《营商环境报告》评估的10个领域中实施了294项商业监管改革,当中,改革最少的领域是办理破产。此外,根据世行关于各经济体2005年至2019年的营商改革统计显示,香港地区一共进行了24项改革,当中办理破产相关的改革仅有1项。

在分析香港2019年破产指标评分之前,先就世行的破产指标体系作出介绍。

(二)破产指标体系

世行认为,良好的破产制度应当具体以下特征[5]:

1.帮助债权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2.允许有救助可能的企业进行重组,并有效关闭失败的企业;

3.提高市场的确定下,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4.鼓励贷款人提供高风险贷款;

5.保障更多员工从事原有工作;

6.有助于保护供应商及客户网络。

《营商环境报告》关于破产指标的理念为,研究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 以及适用于清算和重组程序的法律框架的力度。破产指标的数据得自对地方破产从业单位对调查的答复,并且通过对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及公共信息的研究加以验证。经济体办理破产便利度排名由它们分数的排序决定。这些分数是回收率指数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简单平均数[6]。概括之,破产指标评分为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得分的平均数,两个子指标各占50%的权重。

回收率是基于各个经济体中破产程序时间、成本和结果计算所得,按债权人通过重组、清算或债务执行(抵押物没收或破产接管)等法律行动收回的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来记录。

破产框架力度指标基于其它4个指数:启动程序指数,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重组程序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的总和。数值越高,表示破产立法设计越利于恢复可存活的企业和清算不可存活的企业。

(三)香港破产指标结果分析

香港2019年破产指标评分情况如下表(同时列示中国内陆评分供参考):

表格:香港及中国内陆2019年破产指标评分情况

由上表可见,香港的回收率指标表现较佳。其一,模拟的债权回收率达到约87.2%;其二,债权人收回贷款的时间(从债权违约之时开始,直至其拖欠银行的款项部分或全部偿付之时结束。各方可能采取的拖延战术,比如提出拖延时间的上诉或延期申请等,均考虑在内)约9.6个月;其三,法律程序成本(包括法庭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占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约5%;破产结果为法律程序完成后债务人企业的业务会继续运营下去,价值的100%将被保留。但该等结果对比表现最佳的经济体,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具备完善的空间。

反观,香港破产框架力度指数,评分仅为37.5,意味着其破产立法设计,没有创造一个完善的、有利于恢复可存活的企业和清算不可存活的企业的法治环境。该指标显著地拉低了香港破产指标的整体评分。鉴于近年来中国内陆在办理破产领域进行了系列改革,尽管在办理破产领域的整体排名上,香港领先中国内陆6个名次,但就破产框架力度指数而言,中国内陆表现更佳。

此外,在破产相关的营商改革(下文统计营商改革举措时,将执行合同与办理破产两类划分为破产相关领域[5])方面,世行关于各经济体2005年至2019年的营商改革统计显示,香港地区共进行了2项改革,1项为执行合同,1项为办理破产;对比中国内陆,共进行6项改革, 4项为执行合同,2项为办理破产。

综上,至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评价涵盖期间(2019年5月1日)止,香港的破产立法设计水平,未能充分匹配其作为全球前列的营商经济体的形象,如长期以往,可能进一步影响香港的竞争优势。

04

香港的破产立法改革

(一)改革呼声

世界银行发表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之时,由于当年香港破产指标评分,尤其是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亦表现不佳,政府发言人曾表示,“政府会致力确保香港的公司破产制度与时并进,并正就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拟备条例草案,此举将有助增强有关制度”[11]。

也曾有观点指出,“一个关键政策领域长期未受到重视,但又极有可能阻止香港的创新进程,那就是迫切需要改革公司拯救条款。香港将会是全球最具商业活力的地区,但是关于破产的管理体制确属过时,且大大落后于国际先进做法” [8] 。

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的相关评价也将为破产立法改革之需提供支撑。

(二)近期改革进展

2019年以来香港尤其在与中国内陆的跨境破产协作的法律规范及实务案例中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包括:

1.2019 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旨在就香港和內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更广泛范围的民商事判决建立一套更清晰和明确的双边法律机制;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2020年1月, 香港法院首次向中国内陆法院指定的一家中国内陆企业的管理人发出承认令,案件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内陆清算)(裁决日期:2020年1月13日),其管理人发现有一方当事人已在香港地区取得针对该公司的缺席判决,并且针对香港子公司的第三债务人暂准令已颁布。管理人向香港公司法庭紧急申请承认和协助,主要是为了中止第三债务人程序。最终法官向管理人发出了承认令,中止了在香港地区针对该公司的所有程序(包括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12]。

3.2020年初,香港特区首次报道一个旨在解决受中国法管辖的债务偿还计划案例,即中国旭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清算中)(2020年1月23日作出裁决,2020年3月4日给出裁决理由)。根据“吉布斯规则 (Gibbs Rule)”,外国债务人的债务除非根据有关法律得到解除,否则不会解除该债务。在这种情况下,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考虑了“吉布斯规则” 的例外情况和认许该计划的原则[13]。

综上分析,尽管就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香港办理破产的评价及相关营商改革举措强度而言,其表现欠佳,破产立法改革有待完善。但整体而言,香港多年来均位于全球经济体营商环境便利度前列,可以展望其未来如推动破产改革将增强其竞争优势,而将香港作为跨境发展的重要平台的内陆企业、债权人等利益各方也将因此受益。同时,对于利益相关各方,在展望香港破产立法改革的同时,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及推动中的香港破产制度,保护业务或债权价值值得进一步探究。



注释


[1] 参见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网站,地址:https://chinese./zh/doingbusiness。《营商环境报告》也衡量了有关雇用员工和政府采购的规定,但是这两个指标不包括在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计算和排名中。

[2] 因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的涵盖期间止于2019年5月1日,本文统一将各经济体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描述对应为2019年排名。

[3] 参见 “港交所钟创新:吸引新经济公司上市 港股步入新时代”,载于新浪网,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hkstocknews/2018-02-05/doc-ifyrhcqy7417065.shtml,发布日期2018年2月5日

[4] 参见德勤报告《中国内陆及香港IPO市场2020年第一季度回顾与前景展望》,载于德勤Deloitte公众号,发布日期2020年4月

[5] 参见李曙光,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讲堂分享,载于中国破产法论坛,发布日期2020年4月13日

[6] 参见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网站,地址:https://chinese./ ,办理破产方法论

[7]结果指标是指,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情况取决于法律程序完成后业务是否会继续运营下去或者企业的资产是否会被分割出售。如果业务继续运营,价值的100%将被保留。如果资产被分割出售,则最大可收回金额为价值的70%。

[8] 参见“香港过时的破产法怎样影响创新?”,载于破产法快讯公众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6日

[9] 参见“协助仲裁的保全措施:内陆与香港相互协助安排”,载于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布日期2019年8月22日

[11]参见“港营商环境排名全球第五 商界呼吁设破产保护机制”,载于大公网,地址:http://hk./2017/1102/745446.shtml,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日

[12]参见“破产法新动态——香港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内陆破产管理人”,载于蓝海现代法律公众号,发布日期2020年2月20日

[13]参见“破产法新动态 – 香港特区首个涉及中国法管辖的债务偿还计划与吉布斯规则 (Gibbs Rule)”,载于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李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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