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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汇集 2020-04-23
随着我国新农村的发展,农村房屋是越建越漂亮,一幢幢别墅式的楼房随处可见。然而由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成为了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如何正确处理这样的纠纷,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简单谈谈。

案例

泸县某镇某村范某成修建两层楼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本村的“包工头”范某能,承包价格为每平米200元。由于范某成与范某能系叔侄关系,双方仅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范某能负责召集工人务工并按规定价格完成楼房修建。一天,施工人员李某良在二楼务工的过程中,不慎踩空模板跌落,身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与建房主人、“包工头”发生纠纷,要求双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范某能与范某成就责任划分存在分歧,范某能认为自己是为房主务工,伤亡事故也是因为范某成修建房屋而发生,当初双方也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房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主范某成认为自己已经以单包工的形式承包给范某能,并约定好了单价,相关的建筑工具和设备也是由范某能提供,工人也是由范某能负责召集和管理,应由范某能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导致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努力下纠纷得以圆满处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房主范某成与“包工头”范某能之间是承揽关系,范某能与死者李某良之间又是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和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成将两层楼房修建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与承建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应视为有效,但是其对建筑施工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范某能,房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包工头”范某能对李某良的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建房主人范某成对受害人李某良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根据赔偿责任比例共同对受害人李某良进行赔偿。
启示

农村建房普遍法律意识薄弱,建筑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安全隐患多,是造成农村建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完善预防相应风险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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