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举措。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此条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有两大突出亮点: 一、取消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旧的规定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1.案件尚未判决前,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是否违法了法官保持中立的原则?2.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3.告知的性质是什么?是权力还是义务?4.释明程度和告知方式规定并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新规定的出台解决了人民法院如何进行适当告知的实务操作难题,避免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审判中立原则造成不当冲击; 二、赋予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裁量权。虽然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化,但案件事实不一定发生变化,不一定需要新的证据和事实,或者新证据不一定需要与原举证期限相当的时间。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拟收集调取新证据的必要性、难易程度等由法院视情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此条新规定避免了无谓的诉讼消耗,提高了诉讼效率。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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