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只有经过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虽然“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听起来非常的高大上,但是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难事,没有设置很高的门槛,这也是市场上能够出现职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笔者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法定代表人设置的责任,大致如下: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21条、第148条、第149条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实施违反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酒店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九种行为。虽然最高院于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要求,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得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但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是两种独立的惩戒措施,当单位被限制消费时,法定代表人依然会被限制消费。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六种不法行为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六种不法行为是: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虽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约束 公司章程对公司事务有约束力,也是判断责任的依据。若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明确规定,则法定代表人需遵循章程规定;若章程中没有明确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建议交股东会解决或者由股东会行使。对于重大事项,如投融资、大额资产交易等,应由公司机关决议通过,法定代表人不能随意决断,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2.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企业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及安全生产措施,若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避免因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失职行为而追究其个人责任。 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被认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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