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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定!山东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文豪学者 2020-04-25

半岛记者 于红靓

近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办法强调,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前提,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另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作物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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