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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安置房买受人明知政策限制过户登记仍购买使用,应认定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赫山张跃飞 2020-04-25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097号“江忠因与黄思根、卢海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书

        摘录内容:黄思根亦在起诉书中称:“因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设置了房屋过户限制期限,最早需到2017年9月12日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本院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动迁房价格便宜,财力只够买这样的房屋,当时动迁房买卖交易非常活跃”。由此可见,黄思根在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时,对案涉房屋将来数年内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取得物权的风险是明知的,但因为其价格便宜,遂采取容忍风险的态度与卢海斌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黄思根不能以其对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要求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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