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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预收款如何财税处理

 水岸--- 2020-04-26
问: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答:一、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按照预征率就地预交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因此,建筑企业项目未开工前预收的工程款,可以在“不征税”项目下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项下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待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再开具正式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这一规定,就是明确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一般是指现行行政区域划分概念上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范围内开展的建筑服务,即使跨县(市、区)的,也不实行预收款异地预缴增值税。对于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收工程具体预征增值税比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对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有专门的计算公式,现行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预收工程款开具正式发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除了按上述预交增值税之外,应该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特殊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这里必须明白权限和时间。

二、预收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一)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一般纳税人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4.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预收款开具正式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按照开票确认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在这里把“应收账款”作为过渡性科目使用,待会计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时予以冲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2.就地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一般纳税人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4.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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