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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规程三细则练习题库。

 2大浪淘沙 2020-04-26
一、判断题。

防治水实施细则

  • 老空积水动态监测内容包括水压、水量、水温、水质、有害气体等。(√)
  • 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
  • 采取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作业。(×)
  • 矿井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员要立即组织撤人,确保安全。(√)
  • 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300米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
  • 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

煤矿,一规程三细则练习题库。

防突细则

  •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④安全防护。(×)
  •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 )
  •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
  •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 )
  •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
  • 加强支护。( √ )
  • 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 )
  •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外的位置。( ×)
  •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 )
  •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
  • 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

防突地压判断

  •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安全具有较权威的法制约束力,《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对《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防治要求的细化
  • 和明确。(√)
  • 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特别是灾害叠加的煤矿,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摒弃“不愿戴帽”错误观念,正视冲击地压灾害风险,树
  • 立冲击地压可防、可治、能防、能治的理念。(√)
  • 冲击地压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井田局部防范性工作不够系统化,导致后期局部防范和个体防护效果有限。(×)
  • 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是指长期从事冲击地压研究的高校、研究院所及专业公司机构。(√)
  • 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是指建立了防冲管理机构、冲击地压防治制度、费用投入等系统的防冲体系,并对冲击地
  • 压进行了5年以上深入研究的具有冲击地压威胁的企业。(×)
  • 煤或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经评价具有强冲击危险性的煤层,具有严重冲击地压危险,这类煤层不得开采孤岛工作面。(×)
  • 冲击危险性是相对的,在常规开采条件下是无冲击危险的煤层,在特定的高应力环境下也可能发生冲击地压。(√)
  • 冲击地压矿井有可能开采的煤层是非冲击地压煤层。(√)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 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防冲管理工作的职权与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

  •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
  •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 )
  •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 )
  • 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 )
  •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
  •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降低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
  •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
  •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撤消其等级。( × )
  •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 )
  •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企业应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必
  • 须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应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可以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 煤矿企业必须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必须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 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一通三防

  • 漏风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没有影响。(×)
  • 对采空区进行注浆、洒水可以提高其压实程度,减少漏风。(√)
  • 巷道中的行人、行车和堆积物不会对风流稳定性造成影响。(×)
  • 瓦斯等级鉴定要求被鉴定的矿井、煤层、水平或采区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设计产量的60%。(√)
  • 采落的煤炭不会有瓦斯涌出。(×)
  • 锁风封闭火区法适用于氧浓度低于17%的火区。(×)
  • 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即可启封或者注销该火区。(×)
  • 煤尘爆炸和瓦斯爆炸都不具有连续性。(×)
  • 尘肺病是以长期吸入大量微细粉尘而引起的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
  • 当煤的吸附瓦斯能力相同时,煤层瓦斯压力越高,煤的吸附瓦斯量越大。(√)

法律法规

  • 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
  •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 × )
  • 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
  •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每年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
  •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的规定,实行班组长挂牌上岗制度,班组应当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当班班组长姓名牌。(√)

双预控

  •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是一种定量的风险分析辨识方法。(×,定性)
  • 安全检查表(SCL)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内外行业、企业事故统计案例,经验教训。(√)
  • 风险矩阵分析法(LS)和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均是半定量的风险评价方法。(√)
  •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中的D值越小,说明被评价系统的危险性越大。(×)
  • 风险控制措施是指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企业针对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 风险辨识是识别企业整个范围内所有存在的风险的过程。(×,应为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 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的过程。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 风险与危险源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风险是危险源的载体,没有风险就没有危险源。(×)
  • 风险分级的目的是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选择题

防突细则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 《煤矿防治水细则》于(2018-9-1)起施行。
  • 矿井井下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 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
  •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 3 )个。
  • 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 矿井水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
  • 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
  • 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
  • 防治水基础台账至少(6)月整理完善1次。
  • 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
  •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 矿井主要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300)米。
  • 煤矿进行带水压开采时,底板受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块段不大于0.1 MPa/m。
  • 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大于(3)米
  • 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米。
  • 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米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 煤炭企业、煤矿的(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 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
  • 水文物探主要以(电法勘探)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
  • 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 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 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 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
  • 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 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 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 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当安设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的位置。
  •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 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 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

防冲击地压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18年5月2日印发,自2018年(8-1)起施行。
  • 冲击地压发生存在各种类型,并且分类方法较多,但是从防治角度来讲,应以诱发冲击地压的(主控因素)为主,以此来进行冲击地压分类。
  • 冲击地压区域防范属于冲击地压防治前瞻性工作,其重要作用是对后期(局部冲击地压)起到预防,该体系应用规划性强。
  • 分区管理,是指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对划定的无、弱、中、强危险区域进行监测、防治、管理上区别对待
  • 一个矿井所采煤层中只要有(1)个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则该矿井应界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 防冲培训制度,(每两年)对相关人员至少组织一次防冲知识培训,培训可采取外派学习、专家讲座、岗前培训、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
  • 矿井防冲队伍人数要求,是指矿井日常因冲击地压需要开展的监测、防治工程必须有(专职队伍)可调度并执行。
  • (安全防护)是指避免因冲击地压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人身防护、设备固定、加强支护等。
  •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综采液压支架的使用,采煤工作面支护强度的提高,冲击地压造成的井下破坏大部分由工作面转向巷道。据统计,(90)%以上的煤矿冲击地压发生在巷道中。
  •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 开采属于具有潜在冲击危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对开采煤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
  • 下列哪种方法是区域性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合理确定开拓布局和开采方法)
  • 冲击地压发生前一般无明显前兆,冲击过程短暂,持续时间几秒到几十秒,难已事先准确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的强度是指冲击地压的(突发性)。
  • 浅部冲击是指发生在煤壁(2-6)m范围内的冲击地压。
  • 煤粉监测采用小直径钻头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 微震是指采动引起(岩体破坏)时产生的动力现象。
  • 冲击地压是(矿山)井巷和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
  • 钻屑法是通过在煤层中打直径42~50mm的钻孔,根据排出的煤粉量及其变化规律和有关(动力)效应,鉴别冲击危险的一种方法。
  • 记录钻孔时所发生的(动力)效应,可更加准确地判断危险位置。
  • 先采的解放层必须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选择无冲击倾向或(弱)冲击倾向的煤层。
  •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列入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保证足额提取和使用。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区段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内(一班),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掘进工作面迎头要安设保护网,并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迎头(片帮)。

安全生产标准化

  •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分以上 )
  •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分以上)
  •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分以上)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
  • 一级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
  • 一级井工煤矿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
  • 二级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安全规程

  •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 入井 ( 场 ) 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 ( 场 ) 前严禁饮酒。
  •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双预控

  •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 风险信息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存在位置、当前状态、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 风险分级管控程序四个阶段包括危险源识别、危险源分级、风险控制、(效果验证与更新 )
  • 制定风险评价准则,可以不考虑的因素为(本单位的安全文化底蕴)
  • 事故预防措施应坚持(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 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安全监控系统)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 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人的因素)占有主要地位。
  • 危险度是由(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决定的。
  • 以下不属于危险源辨识主要方法的是(风险矩阵法)。
  • 风险的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
  • 风险的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 风险分级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划分等级,进而实现(分级管理)。风险分级的目的是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 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有害因素可分为四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 风险点有时亦称为风险源。排查风险点是风险管控的( 基础)。对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有害因素(与风险点相关联的人、物、环境及管理等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风险判定标准认定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控制措施是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

一通三防

  •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的单位是(m3/t)。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测定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的浓度。
  • 下列不属于外部漏风的地点是(采空区)。
  • 采空区和不用的通风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
  • 赋存在煤层孔隙中的游离瓦斯所表现出来的气体压力是(煤层瓦斯压力)。
  • 当煤的孔隙率相同时,游离瓦斯量与瓦斯压力成(正比)关系。
  • 下列不属于灌浆防灭火材料的是(砂粒)。
  • 引起煤矿硅肺病(矽肺病)的根本原因是(大量吸入含游离SiO2的岩尘)。
  • 煤尘受热分解产生足够数量的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所需的时间称为(感应期)。
  • 下列区域中,自然发火灾害占比最大的是(采空区)。
  •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的总目的是 :“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 促进经济发展。”
  • 《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包括( 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 《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在以下的单位中 , 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 ,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 , 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 在应急救援时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造成了重大事故的 ,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对煤矿实行(监察)制度。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 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以下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法定权利的是(调整岗位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告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检举)。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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