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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检查标准、方法、周期(6.5万字,139页)

 chuhui3000 2023-06-12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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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分管领导: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室:生产科
配合科室:调度中心、地测科
责 任 人:生产科科长
配合科室责任人:调度中心主任、地测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
(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的;
(二)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
(三)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核定结果审查确认之前,煤矿应当按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通过调度室的调度台账和矿井生产调度例会纪要、会议记录,以及调度、技术部门的相关资料,初步掌握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工作面推进度和煤炭产量等信息。
2.核实数据
首先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通过查看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接续图、隐患排查台账、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以及生产区队(采煤队)的班前会台账(或生产记录)等资料,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其次核实回采工作面规格尺寸及推进度。根据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说明书、采掘作业规程等资料,核实工作面推进长度、倾向长度、走向长度和煤层厚度等参数。
3.验证判断
运用核实后的相关数据计算原煤产量,并与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验证,准确掌握矿井的月度产量和年度产量。最后,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对比判断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分管领导: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室:生产科
人:生产科科长
【检查标准】
(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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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2.现场查看
(1)查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是否正常、连续运行。
(2)查看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计量器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其中突出矿井是否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
(4)查看采掘工作面是否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 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5)查看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检查周期】
每半月一次
6.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1、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分管领导: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室:调度中心 
责 任 人:调度中心主任 
【检查标准】
(1)是否制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2)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检查方法】
(1)检查人员定位系统历史记录
(2)检查《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检查周期】
每班
2、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分管领导: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室:综采队、综掘队
责 任 人:综采队队长、综掘队队长
【检查标准】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据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生产能力K(万t/a)
灾害严重矿井(人)
其他矿井(人)
K≤30
≤100
≤80
30<K≤60
≤200
≤100
60<K<120
≤300
≤180
120≤K<180
≤400
≤200
180≤K≤300
≤600
≤280
30≤K<60
≤800
≤400
K≥500
≤850
≤450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40
≤25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
≤18
≤15
其他矿井
≤16
≤12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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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1)查瓦斯监控系统,井下是否出现瓦斯积聚。
(2)查矿井排放积聚瓦斯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
(3)查井下是否存在排放积聚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查井下是否存在有排放只聚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但排放积聚瓦斯时并不实施的情况。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0.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检查标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四条第二款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第四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是否设置防突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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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电机车台账。
(2)现场查看突出矿井井下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7.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抽放科 
责 任 人:抽放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³/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2/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 m³/min。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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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现场使用气样测试瓦斯超限是否报警、断电。
现场进行测试,看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周期】
每半月一次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9.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通风瓦斯科  
责 任 人:通风瓦斯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 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 25
二氧化硫SO2
0.000 5
硫化氢H2S
0.000 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1)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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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井下现场,看是否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现象。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22.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通风瓦斯科  
责 任 人:通风瓦斯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政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领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①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形成通风系统。
②查矿井设计,看是否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查采(盘)区设计,看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
③可以通过查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及回风风流大小,判断是否有串联通风的情况。
(2)现场查看:
查矿井是否按设计形成矿井、采(盘)区通风系统,或者形成系统且水平或采(盘)区是否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2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通风瓦斯科  
责 任 人:通风瓦斯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四)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①查矿井瓦斯等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②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布置专用回风巷。
③查采区设计,看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④查采煤作业规程,看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现场查看:
①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是否按照“至少1条”的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②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③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④专用回风巷内是否有机电设备。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2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分管领导:通风区长兼通风副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通风瓦斯科  
责 任 人:通风瓦斯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驹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检查方法】
(1)查现场,看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是否砌筑永久性风墙。
(2)查现场,需要使用的联络巷,是否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是否能够联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牢固,是否漏风等。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25.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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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强降雨期间相关记录,看是否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实施停产撤人。
【检查周期】
根据灾害情况及时执行
35.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战。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领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备布置需要。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按该区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设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检查方法】
(1)查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月度工程验收单,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2)查矿井初步设计及永久排水系统建立及验收情况,看建设矿井进人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3)查现场,查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是否存在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注意此开拓往往是隐蔽进行的。
36.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分管领导: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队:井下机电队
责 任 人:井下机电队队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为的25%。工作和备用水系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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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1)地面查资料、井下查现场,查矿井有没有《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条的情况,查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报告,看是否进行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
(2)地面查资料、井下查现场,查是否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如有,是否按《防治煤矿沖击地压细则》第十四条分别对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了冲击危险性评价。
4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检查方法】
(1)查矿并防冲机构成立和人员配备文件,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防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查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编制了防冲设计。
43.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范等综合性性防治措施。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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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区域人员进人的时间、区域和人数是否与准入制度相符合,检查准入制度在现场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村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第二百六十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矿井防灭火设计以及防灭火设计的实施记录,看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18)的要求。
(2)现场查看防灭火设计的实施情况,看是否按防灭火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①检查采煤工作面,看是否按设计落实防灭火措施;
②看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③检查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且使用时是否落实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4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
【检查方法】
(1)检查高瓦斯矿井是否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制定防瓦斯、防灭火等安全技术措施。
(2)检查容易自燃和有自燃煤层的高瓦斯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
(3)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中的一氧化碳浓度曲线,看一氧化碳浓度是否出现超限。
(4)检查采掘工作面,看防灭火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瓦斯积聚、一氧化碳浓度超限、高温火点等情况。
48.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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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井下爆破是否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一个采煤工作面是否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⑦炸药、雷管是否裸露在被爆破煤(岩)体表面爆破。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5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分管领导:采煤副总工程师
责任科队:综采队
责 任 人:综采队队长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 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釆煤工作面是否有2个安全出口,且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2)现场核实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符合人行道高度1.8m以上(综采)或1.6m以上(普采、炮采)标准,且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经过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检查周期】
半月一次
5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总工办
责 任 人: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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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分管领导:矿长
【检查标准】
检查是否煤矿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2)查承包方(承托方)安全生产许可证,看是否及时变更并在有效期内。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66.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分管领导:矿长
【检查标准】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
(2)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个人。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67.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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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检查标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检查方法】
(1)查瓦斯地质图、瓦斯钻孔班报、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等相关资料,看是否需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2)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
75.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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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检查方法】
(1)检查运输大巷、采掘工作面、主斜井及地面运输皮带是否进行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2)查现场,查看是否有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79.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第二百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第五百零七条 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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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检查方法】
(1)现场查看,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是否有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2)现场查看,采掘工作面是否按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
80.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不涉及
8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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