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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施工方不可抗力影响通知参考格式(区分是否包含索赔意向)

 顾得律师团队 2020-04-27

格式1

不可抗力影响通知(含索赔意向

不可抗力影响通知

***(建设单位)、***(监理人):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的影响,我公司不能在政府部门准许复工的日期前开(复)工,同时,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材料采购、运输、人员返城等亦受到严格限制。现不得不遗憾地告知:

1、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各级政府防控措施的影响,我公司已无法按原计划日期恢复施工,因此可能造成我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工期延误、施工降效和相应损失(具体包括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约定的范围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认可的其它损失)。上述情况将导致需要顺延工期,以及需由发包人根据损失类型分担相应损失。我公司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克服障碍、早日恢复施工,也请贵方及时做好应对;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属我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尚在持续发展变化中,结束时间尚不确定,如因此造成我公司合同履行中的工期延长、不能履行或履行时利益失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我公司将援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免责或寻求其他适当处理。但我公司将竭尽全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3、如贵方需向其它第三方履行交付本工程的义务或本工程与贵方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内容相关,且该履行受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可能造成履行不能或者损失的,建议贵方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如贵方有避免损失扩大的建议,也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以上通知内容,请知悉。望贵我双方共克时艰,并请贵方给予最大程度的体谅和理解。

顺颂商祺!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持续及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本工程存在影响的防控措施的通告材料等);

格式2

不可抗力影响通知(不含索赔意向

不可抗力影响通知
***(建设单位)、***(监理人):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的影响,我公司不能在政府部门准许复工的日期前开(复)工,同时,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材料采购、运输、人员返城等亦受到严格限制。现不得不遗憾地告知:
因受前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我公司无法按原计划日期恢复施工,因此可能造成我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工期延误、施工降效和相应损失。我公司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克服障碍、早日恢复施工,并竭力避免损失的扩大。鉴于疫情和相应防控措施尚在持续状态中,请贵方尽早做好应对准备。如贵方需向其它第三方履行交付本工程的义务或本工程与贵方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内容相关,且该履行受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可能造成履行不能或者损失的,建议贵方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以避免损失扩大。如贵方有避免损失扩大的具体建议,也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以上情况,请知悉并重视。
顺颂商祺!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持续及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本工程存在影响的防控措施的通告材料等);

必要的使用说明

2020年春节爆发并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各级政府部门空前严格的防控措施,属于施工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如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时,当事人可以区分情形适用不可抗力制度予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或者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公平原则予以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 2条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法第118条以及其他版本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亦均有该类通知义务的规定和约定,但不同版本合同要求略有差异。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有关索赔的程序中要求,承包人的索赔,应遵循“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递交索赔报告-递交延续索赔通知(适用于索赔事件具有持续性影响的情况)-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的程序,并约定如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本文中的不可抗力影响通知格式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撰写,适用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考虑到实际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是否有索赔意向的不同情形,以及中国当事人忌谈“索赔”的实际情况,通知格式区分了纳入索赔意向和不纳入索赔意向的两种情形,以供不同的施工方选择适用。同时,对于纳入索赔意向的不可抗力影响通知,我们认为从实质内容看可以作为索赔意向通知书使用(司法实践中有将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载体作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情形,2019年最高院哈民会纪要中亦强调民事审判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真实意图),也可避免当事人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而发生是否失权的争议。当然我们更倾向于建议施工单位在不可抗力影响通知之外再发出一份单独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文中所撰的不可抗力影响通知(含索赔意向)系施工单位存在顾虑时,兼作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一种替代、补救方式,但并非最佳方式。2、如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系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或采用非前述版本的施工承包合同,可根据不同合同文本的差异,酌情修改通知中的合同条款号及其它相应内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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