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交易型受贿中的“明显”因素判断(二)

 治墨之剑 2020-04-28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类型收受财物的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其中交易型受贿明确了三种交易方式: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低买)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高售)这两种行为形式上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看似双方平等自愿交易,但从内容看,这两种行为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很显然,低买高售对买卖的相对方都是不利的,违背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桂林。因此,这两种行为表面上是平等的交易,实质上包含了一种权钱交易。请托人之所以接受这样的交易价格,不是因为物有所值,而是交易差价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价。

对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意见》虽然没有如前两种行为方式限制“明显低于”、“明显高于”的条件,但在具体认定时,仍然需要比较具体交易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差距。


对于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国家工作人员由此获取了非法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财物的具体数额,应当为实际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受贿犯罪打击面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防止受贿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范效果过度限缩。论证是否差价是否具有“明显”因素,首先要解决价格认定的起点——“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市场规律自然调节形成的一个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意见》要求“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完全可能合理的市场价格以下面向公众设定优惠价格,例如房产开发商融资紧急需要,面向公众对于剩余的几套房屋设定了低于成本的优惠价格。特殊情况下事先面向公众设定的优惠价格,显然不能被《意见》中规定的“市场价格”的内涵所包容,这个所谓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价格明显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很难和《意见》中规定的“市场价格”划等号。

 “市场价格”在认定是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在市场规律自然调节所形成的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的基础上,商品经营者面向公众自主拟定的低于这个区间的优惠交易价格。

2、由价格评估部门在市场规律自然调节所形成的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内,结合发生交易的时间点的相关情况所确定的价格。

综上,在认定交易型受贿犯罪时,为区别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刑事打击面的扩大,设定“明显”这一判断要件是必要和合理的。

【“市场价格”实践中认定方法】

1、房地产开发商的备案价格:查办低价买房受贿案件,须查证房产开发商内部的优惠销售记录,审查内部优惠价格。根据《价格法》及相关价格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该价格必须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地段、楼盘质量等标准,以上述备案价格为基础计算相同档次房产的市场价格,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调节价,并确定偏离幅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的备案价格在偏离幅度的范围之内,属于合法价格。

2、商品房销售方的“最低优惠价格”:重点查证销售记录,确定销售方“最低优惠价格”作为定性与定量的基点,既能够避免控辩双方对市场价格鉴定意见的技术性争论,又考虑商品房交易价格的实际操作惯例。这种方式作为实践中常用的认定方法,但是也具备限制条件,查实交易时销售方内部最低优惠价格具有明文规定,比如文件、会议记录等;若销售方没有内部明文规定,需要销售人员或公司高管等证言来证实最低优惠价格,同时查实同期、同质、同地段新商品房的最低优惠价格对证言予以印证。

3、房屋评估价格:判断某一商品的市场价格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依据的参照对象应当和被评估对象具有同一性,选取相同时间成交的相同地段、位置、朝向、面积、结构的房屋作为评估价格的参照物。如果没有相同参照物的,也应当选取相似或近似的对象作为参考。与被评估对象不具备同一性的商品不应当纳入评估依据范畴。


【小主观点】

结合实践办案,我在办理交易型受贿案件时,一般会先使用第二种方法即商品房销售方的“最低优惠价格”,销售方“最低优惠价格”包含了普通销售人员优惠价、公司高管优惠价、老总优惠价。根据行为人购买渠道,来确定其身份对应的“最低优惠价”作为定性与定量的基点。

当“最低优惠价格”通过证据无法判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三种方法即房屋评估价。例如,实践中碰到有些房地产商在开发房地产后,没有公开对外销售,而是仅针对某些特定人群进行销售,比如有伙伴关系的公司、公司高管、政府官员等。都是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群体,给的价格一般是成本价,或者每平方的价格与同期同类房屋相对比相差较大的价格。

房产并未实际对外公开面对不特定的人群进行销售,自然就没有公开销售的市场价格,但是并不代表房子本身实质的价值灭失。房屋作为有价值的商品,并未对外销售的情况下,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其市场价格是合法、合理、客观的认定房屋实际市场价格的一种方式。若此类犯罪一旦纵容,那么必然会出现受贿犯罪中,行贿人将占有房产不对外销售,均按照成本价或者内部优惠的低价行贿给国家工作人员,以此逃避犯罪,试想,这种行为不认定为受贿犯罪,那是对贪贿犯罪的极大放纵。


赵素祯原创  尽情分享  转载注明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