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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详细讲解,值得收藏

 王刚8zukvg3947 2020-04-3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分类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它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1.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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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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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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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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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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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包括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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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照明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部位,是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有效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消防备用照明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或场所,是确保消防作业继续进行的照明。

供电要求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按照发光原理,疏散指示标志分为:

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光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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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志内容,疏散指示标志分为:

出口指示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楼层指示标志和避难层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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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

  1.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设能保持

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 m 2 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 2 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m 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⑥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 m 2 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3.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楼梯间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楼梯间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供电要求

1. 疏散指示标志灯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 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m 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 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 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 h。

疏散指示标志照度要求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 lx”。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1. 出口标志应设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窗上。设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上部确有困难时(例如顶棚高度与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处的门框高度相差无几时),也可设在门框侧边缘,出口诱导标志灯侧边缘距门框应不大于0.15m,宜在门的两侧安装且不能被门遮挡,标志的中心应距地面1.3m~1.5m。

2.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标志,箭头所指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有向两侧疏散的可能性时,应选用向两侧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标志;临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时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箭头应指向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3.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设在疏散走道墙面上有困难或不具备设置条件时,也可设在顶棚的下面。除特殊情况外,标志灯不应吸顶安装,其上边缘离顶棚宜不小于0.25m。

4.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标志,箭头所指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有向两侧疏散的可能性时,应选用向两侧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标志;临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时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箭头应指向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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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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