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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灯和标志牌安装要求

 临猗县医修站 2017-06-24
6系统设置 6.1 一般要求 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 的要求。 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6.1.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6.3.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6.3.2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6.3.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6.4.1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4.3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6.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6.6.2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000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7.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6.8 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6.8.2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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