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黄华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贵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总体解读部分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孙海波。 法询政府融资、专项债及基建投融资精品课程上海、贵阳、西安开课了! 2020年4月30日晚,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随后证监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市场期待已久的公募REITS,或者叫真REITS大幕开启!这将是深远影响不动产市场以及金融市场的大事件! ----------- 一、公募REITS总体解读 1、这个时间点推出REITS主要基于三个最大的背景: (1)疫情之后发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老基建。但是同时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城投转型,如何在不增加债务杠杆率的情况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REITS作为实质上一种资产融资模式(非债务融资)是首选。 (2)站在投资者角度解决资产荒,当前无风险利率急速下行,部分ABS发行利率也破3%,10年期国债2.5%附近,REITS此前普遍2-3%的投资收益率似乎没有吸引力,在利率大幅度下行的市场环境下,正好是退出REITS绝佳机会。资金端看也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传统股票和债权之外的新型产品。 (3)不动产从增量时代进入存量时代的必然选择。资产端看当前已经形成了大量存量不动产资产,如何盘活存量资产,REITS是非常好的资产融资载体,因此开启公募REITS也是弥补当前信用融资环境因为外在经济不确定性恶化重要手段。 2、这次试点是交易所REITS先试行,而且是公募REITS,突破此前交易所仅仅私募REITS的局限。事实上是“公募+ABS”的模式,操作性更强,无需修改证券法专门为REITS铺路。 具体来讲就是有公募资管的券商或公募基金发行公募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属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基础设施ABS -->底层基础设施。证监会试点初期把资金端和ABS架构合二为一,要求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方便最上层的公募基金对整个项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权。 比如广发证券和广发基金,招商证券和招商基金,东方证券和汇添富基金。 银行间的REITS此前的准备试点方案是公司型REITS,虽然不在此次公布的试点范围,但是笔者相信后续很快会跟上,银行间和交易所两种REITS模式试行,从目前看只是交易所先行一步而已。 3、为何选择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当然当前符合所有政策导向,但为何没有租赁住房(尤其公租房),在去年初讨论试点的时候,其实公租房至少是银行间市场主选,并要求80%投资于房地产租金项目,收益来源要求80%来自租金收入。 未来银行间的REITS是否仍然会主打公租房不得而知,至少交易所仅限于基础设施,这也和当前租赁住房的市场比较混乱有一定关系。 4、REITS的两种模式介绍 一是公募基金+股权,公募基金投资项目公司股权,将公募基金制度与公司制度结合;二是公募基金+ABS,公募基金制度和当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结合。可以间接实现200人突破,流动性层面公募基金也可以上市交易,尤其投资范围的问题,ABS属于标准化产品,不需要修订证券法,就天然属于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两种模式交易结构如下图: 公募基金+股权存在的问题。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按我国税法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后,从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要缴纳增值税。但公募基金所得税免税政策是针对公募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收入的,对于投资公司股权并不适用,所以公募基金+股权还面临所得税的问题。 所以为了尽快推出公募REITS,目前监管层采取了难度更小的方案公募基金+ABS的结构。而且从去年年除开始,交易所已经储备了大量此类模式的项目,头部券商ABS团队当前项目储备丰富,可操作性强。 5、交易所REITS,公募基金管理人角色处于核心地位。 具体投资范围非常明确,杠杆问题有待明细。 证监会的REITS征求意见稿给出明确答案: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 因此定义上看公募REITS就已经不适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关于双10%的要求。 从券商和公募基金角色分配而言,这次公募基金是核心角色,因为监管机构总体秉承穿透原则,资金端来自基金管理人向公众募集资金(至少1000个投资者),意味着从资金流向,风险审查,资产维护,关联交易控制,流动性管理,所投资的基础设施ABS也必须是同一个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发行的(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必须80%以上基金资产都投资单一基础设施ABS。之所以故意要求如此高的集中度,笔者认为就是为了方便穿透管理,把基金管理人放在最核心的位置,其他所有相关方都是配角。 这也的核心地位其实对公募基金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其实公募基金擅长于资产本身的交易,对项目本身的管理和尽调其实是信托、保险资金、银行的长项。所以这次征求意见稿,证监会额外要求公募基金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6、追求REITS权益属性 为了规避潜在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信用担保兜底,做了很多安排,比如PPP项目要求使用者付费,规避可用性付费或者政府付费模式的PPP(虽然因为限制太多,流程繁杂,PPP项目可能不是主流)。 根据资金投向不同,REITs可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此次试点明确仅针对权益性REITS,权益型对降杠杆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市场特别是投资者迫切需求的,因此40号文特别强调坚持权益导向也可以理解。 当前交易所ABS因为普遍附带原始权益人增信措施安排,以及隔离不够彻底,交易所担心风险事件不断强化管理人对原始权益人的审核,最终导致信用属性非常强。此次REITS强调脱离信用属性,也是回归本源。 7、税务问题如何解决? 因为我国不动产涉及税种较多,一旦公募+ABS结构最底层基础设施发生资产真实转让给专项计划,很可能涉及到诸多税务问题。 此前类REITS结构很多采取双SPV结构。 (1)先设私募基金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典型股+债模式。也有通过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形成债权。 然后通过专项计划以私募基金份额或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ABS。 双SPV,也就是专项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因为其他类私募(非标私募)2018年开始基本被禁止掉了,所以双SPV后来基本信托作为底层SPV为主。 (2)此次公募+REITS究竟如何搭结构? 核心问题是专项计划直接持有基础设施所有权,还是仍然需要搭建双SPV(尤其股+债模式)做税务筹划? 根据证监会的REITS征求意见稿,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因为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投资无法对外借款(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只能是投资ABS,其余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或 货币市场工具)。笔者认为这里的借款不超过20%需要穿透看最终资金用途,所以如果是股+债的形式,那么债的部分不能超过20%,而且只能用于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此外从定义看,基础设施基金必须将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拥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笔者认为就是券商资管专项计划或者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直接持有基础设施所有权或者特许经营权,不会引入更多其他SPV。 二、证监发40号文逐条解读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 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合作,推动基础设施REITs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交易,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吸引更专业的市场机构参与运营管理,提高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效率,提升投资收益水平。 【解读】:基础设施REITs的推出,市场的反映是积极而热情的。不少专家将其提高到完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之高度。刘俏教授认为基础设施REITs是未来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其通过发展一个活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供定价基准,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可能积聚金融风险的盲目无效投资。[1]证监会债券部主任陈飞认为基础设施REITS弥补了当前我国市场的空白,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型工具。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基础设施REITS是基础设施投融资一项重要创新,拓宽了基础设施规范化退出渠道。 当然,对于搬砖的我们而言,最关心的是我们能从中获得什么?应该怎么做? (1)对于基础设施产业投资者而言:核心是二点,一是比起此前要求原始权益人提供差补等增信的类REITS型产品,REITS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出表,有助于企业真正实现降杠杆;二是此前基础设施债权融资成本偏低,优质资产通常为基准下浮,而私募型产品利率在5%左右(甚至更高),企业置换动力不足。而基础设施REITS是标准化产品,成本比私募低,随着利率下行,如果公募REITS利率成本低于融资成本,将大大提升企业置换动力。对于前几年因大规模从事投资项目而导致负债率推升且资金不足的企业而言,基础设施REITS无疑是盘活存量的好办法。 (2)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利率不断降低且信用风险不断攀升的当前,基础设施REITS收益率稳定、安全性高的特点对于资金方而言也具有足够吸引力。REITS与债市和股市相关性较低,有助于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3)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是中国基础设施投资的传统主体,长期以来中国基础设施投资存在过度投资且效益不一、融资渠道狭窄(以银行债权融资为主)、自有资金缺乏、退出困难等。传统基础设施投资的结构性问题使地方政府背负上了沉重的债务。基础设施REITS可以帮助盘活存量资产,弥补投资资金不足,特别是项目资本金不足,化解债务风险,降低政府杠杆率。此外,REITS专业运营之特点,也有利于引进先进管理技术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益,真正实现城市现代化运营。 对于百万亿级存量基础设施资产而言,不少专家预言中国将形成万亿级规模基础设施REITS市场。40号文徐徐拉开了基础设施REITS大幕,未来可期。 二、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重点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解读】:本次基础设施REITS采取的是先行先试、不断优化制度的路径。试点项目集中于重点领域的优质资产,在百万亿级存量基础设施资产中精挑细选,多数从业者对试点项目的质量是比较有信心的。 (二)遵循市场原则,坚持权益导向。结合投融资双方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基础设施REITs,依托基础设施项目持续、稳定的收益,通过REITs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 【解读】:根据资金投向不同,REITs可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其中,权益型REITs拥有并经营收益型基础设施资产, 同时提供运营管理服务,获得资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投资者的收益来自租金和资产的增值,是REITs的主导类型,最为常见; 抵押型REITs是直接向资产所有者提供抵押信贷,或者通过购买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间接提供融资, 其主要收入来源为贷款利息,因此抵押型REITS资产组合的价值受利率影响比较大; 混合型REITs既拥有并经营资产,又向资产所有者提供资金,是上述两种类型的混合。从国外数据来看,权益型不动产REITS收益率最高,权益型对降杠杆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市场特别是投资者迫切需求的,因此40号文特别强调坚持权益导向也可以理解,本次试点将针对权益性。 (三)创新规范并举,提升运营能力。加强对基础设施资产持续运营能力、管理水平的考核、监督,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职能,确保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运营,努力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模式创新。 【解读】:除了降杠杆,基础设施REITS还担负着通过专业运营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能、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使命,因此40号文特别强调管理人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规则先行,稳妥开展试点。借鉴成熟国际经验,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在重点领域以个案方式先行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稳妥起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优化工作流程,适时稳步推广。 【解读】:与此前其它模式不同,本次基础设施REITS采取的是个案试点再稳步推广的模式。 (五)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归位尽责。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推动相关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解读】:下文将详解我国采取了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更小的以《基金法》为构建基础的“公募基金+ABS”的REITS模式,而不是以《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型基金模式。该模式需防范的是多重代理风险,夯实管理人的管理责任,40号文特别强调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边界,预计未来会出台更多细则。 (六)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防控风险。健全法律制度保障与相关配套政策,把握好基础资产质量,夯实业务基础,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借鉴境外成熟市场标准,系统构建基础设施REITs审核、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解读】:海外国家通常针对基础设施REITs产品有完整的监管规则。正如PPP模式的良好实践依赖于规则制度先行,而我国PPP模式当前的问题与规则之待完善不无相关。如果不能解决顶层的规则冲突与缺位问题,例如重复征税等,基础设施REITS难以在坚持公开发行、公开交易、权益导向的前提下稳健发展,而无法落实公募、权益型的REITS是没有生命力。现行法规还有不少与公募REITS模式相冲突的规定,例如基金集中度等,有待协调改进。值得期待的是,本条显示基础设施REITS系统性制度建设正在路上,而且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优化。 三、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 (一)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解读】:所谓试点,一定是带有示范效应的,要求来自重点区域也很好理解。 (二)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解读】:基础设施REITs应以经营性的基础设施资产作为标的资产。从国际经验来看,基础资产多设置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多为现金流稳定增长的优质存量基础设施。海外合适的资产类型包括能源(电力和油气输送)、交通(收费公路机场港口)、无线通讯等。40号文将试点项目在行业上集中于交通、水电气热的市政、污水垃圾、新基建、产业园区等领域。 (三)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解读】:本条是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核心要求,主要是三方面; 一是项目权属清晰、合法合规。特别需要关注的是PPP项目没有稳定运营二年的强制要求,但我们理解稳定运营仍是核心要求,且PPP项目不得有重大纠纷,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2014年以来PPP项目政府付费者居多,我们推测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要求使得PPP项目注定不会成为本次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主流,但PPP+REITS模式丰富了PPP项目退出渠道,特别是权益型资金的引入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提升PPP资产流动性,值得期待)。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庞杂,从立项、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稳评、水保、建设、验收、运营等环节众多、错综复杂,且法规历经更迭,做项目仿佛考古,需以彼时彼刻时法规判断合规性问题。实践中不少项目,尤其是早期的项目,甚至是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手续因种种原因可能不尽完善,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产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必要时补充完善相应手续,一些合规瑕疵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是项目有稳定现金流,首批试点项目我们理解一定是优中选优,所以通常是现金流非常稳定的优质项目。 三是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运营企业的主体要求。值得关注的是不仅对发起人的管理能力有要求,而且对运营企业也有要求。 (四)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解读】:尽管对用途作出了一定限制,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该限制是有空间的。 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解读】:REITs按组织结构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模式。本条表明我国基础设施REITS选择了“公募基金+ABS”模式。该模式较公司型REITs的法律障碍更少,公司型面临《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严格限制,且《公司法》当前关于公司设立、股份转让及利润分配等规定与REITs运作也不相适应。但“公募基金+ABS”模式属于典型的外部管理人模式,并且是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来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ABS管理人来进行资产管理,ABS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人来实施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会造成复杂和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如果治理机制失效,管理界限模糊,将使投资者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为了克服多重代理带来的风险,40号文夯实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管理责任,要求其购买的ABS管理人需主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鼓励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等方面出具专项意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履行注册、审查程序,自主决策。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与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协作,做好项目遴选与推荐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程序,首先是各省发改委从基础资产方面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然后由国家发改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证监会,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依据市场化原则注册审查。这与之前PPP-ABS流程有些相似,较当前ABS产品而言增加了发改委对基础资产的审核程序。投资司在4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以及是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等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产品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受理、审核、备案、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的工作机制,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要求强化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等环节相关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指导各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完善试点项目遴选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础设施REITs的业务过程监管,并结合实践情况,适时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解读】:本条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各自职责,根据相关报道,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稿,预计未来将陆续出台。 (四)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依据职责分工,不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支持探索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其他可行模式。 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待相关配套规则明确后,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4日 [1]刘教授认为我国目前不动产市场已从增量进入存量时代,盲目无序的不动产和基础设施投资,将带来金融资源的不当配置,而金融中介没有效率会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的汇聚。刘俏:《REITs是好金融,大力发展中国REITs市场正当其时!》 法询政府融资、专项债及基建投融资精品课程上海、贵阳、西安开课了! 在近年严格防控地方政府债务的高压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公共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均面临很大的发展模式转型压力和挑战。针对城镇化基础设施领域相关各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困惑,法询金融特举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专项债及基建投融资模式创新”课程,本课程适合地方政府投融资工作主管领导、财政、发改、城投、国资、国企等单位以及金融银行投行部、公司资产部、资产管理部、社会资本、中介服务等关心政府投融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参加。 一、研讨会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
※会议具体地址上课前一周会发报到通知※ 二、研讨会费用
※费用含授课、资料、中午餐饮、茶歇等;不含往返交通、住宿、接送机等其他费用。 ※发票可开咨询费、会务费、培训费(普票、专票)。 ※请于开课前缴纳参会费。 三、讲师介绍 A老师:法询金牌讲师,有多年PPP和政府融资业务研究经验。国家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 B老师:某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产品创新以及分行业务培训等工作,法询金融金牌讲师,线下授课百余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C老师:专项债领域实操专家。 四、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的变革 1.回顾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变化过程 2.分析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基本类型与使用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 3.分析《政府投资条例》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的影响 4.分析政府债务与政府“隐性”债务的含义,以及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的影响 第二部分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专项债券项目 1.说明专项债券的含义、资金性质与发行要求 2.结合中央与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政策,分析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3.“专项债”+金融机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与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来源和含义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规要点 3.在87号文发布之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棚改项目中的应用 4.根据新的政策动向,分析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后续的发展趋势 (三)公建公营(直接投资) 1.说明公建公营模式的操作方式 2.公建公营模式的应用及其争议点分析 3.BT和F-EPC模式分析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1.PPP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与政策沿革情况 2.结合92号文、10号文,对PPP模式的合规要素、操作要点进行分析 (五)其他方式 第三部分 融资平台公司的地位、作用与转型 1.说明政府融资平台的界定 2.分析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过程和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目标 3.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在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中的角色变化 4.退出类融资平台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的地位 第四部分 金融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的考察 1.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考察的主要内容:融资主体、项目模式、资金来源、还款来源 2.资金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项目资本金的认定、债务性资金的认定、名股实债的认定 3.还款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在项目现金流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情况下,如何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在项目中的合作 1.分析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的不同特点 2.分析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融资的方式 3.从法律角度分析联合体的组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并且,分析在联合体组建之后发生联合体解散、一方不出资等特殊情形时的处理 4.项目中标后金融机构的介入方式 5.介入项目之后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终止等特殊情形的应对 (5)存在的主要挑战 主题二:“新基建”背景下政信融资业务合规经营建议 一、新冠肺炎疫情及“新基建”背景介绍 1、新冠肺炎疫情对宏观经济和政信融资的影响分析 2、新冠疫情后监管政策调整情况分析 3、“新基础设施建设”概念和分类 (1)“新基建”聚焦的七大领域 (2)政府和商业银行在“新基建”中扮演的角色 (3)如何利用好“新基建”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新基建”融资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1、基础设施类融资需要搞清楚的三个层次问题:项目主体、实施方案、融资途径 2、“新基建”融资的隐性债务问题 (1)识别政府隐性债务 (2)存量政府隐性债务置换和化解中常见问题 (3)涉及隐性债务的几种融资方式:委托代建、财政补贴、穿透识别、商业承兑汇票、施工垫资 3、专项债和“新基建”融资 (1)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政策分析 (2)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和申报流程 (3)专项债申报发行中的常见问题 (4)专项债配套融资案例分析 三、“新基建”常见项目融资途径和方式 1、政府投资项目常见管理方式和融资途径 (1)政府直接融资:发行地方债 (2)政府支出企业融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工程、F+EPC (3)政府委托企业经营:特许经营授权、PPP、ABO、财政返还资金、补贴资金、奖励资金 (4)财政支出管理和预算管理路径分析 (5)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典型案例分析 2、园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在“新基建”背景下的融资方式 (1)常见园区开发的步骤和融资方式:PPP、一二级联动、购买服务 (2)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概念介绍及各地政策分析 (3)各银行旧改和城市更新贷款政策分析 (4)园区开发和旧改融资案例分析 3、存量基础设施盘活途径和融资模式 (1)各省份存量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概述 (2)盘活存量基础设施的主要途径 (3)存量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及案例分析 三、政府融资平台在“新基建”背景下的市场化转型之路 1、政府平台转型的主要途径和案例分析 2、政府平台如何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实现债务化解和市场化转型 3、当前政府平台合规融资途径及发行审核规定: (1)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2)北金所债权计划 (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4)保险债权计划 (5)信托和租赁融资 4、监管检查对政府平台类企业融资的关注要点 5、近年来平台融资处罚案例分析 四、全国各区域地方政府和城投企业债务风险评估和识别方法 1、地方政府财政指标风险分析方法 2、各省份地方政府和城投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东北、西南、江浙、中部、西北 3、城投企业分类情况:公益类城投、产业类城投 4、城投企业债务信用评估要点:收入结构、股东背景、债务结构、区域经济、政府支持力度等 5、城投企业债务违约情况与案例介绍 主题三:专项债及其配套 五、报名咨询 请联系老师获取报名表 手机&微信:1822107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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