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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常见损伤评残要求

 新用户65116078 2020-05-01

一、评残标准的衔接与适用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涉及交通事故评残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该标准于2017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废止。

对于关于衔接,各个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于2018年8月出台了《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规定:

1、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适用当时生效的伤残评定标准。

2、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含)至2017年3月22日(含)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伤残评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伤残评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含)之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伤残评定均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在委托函中写明案由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鉴定机构依据上述三条意见确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报告中写明所适用的标准。

5、对于本纪要印发前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不得以违背本纪要意见为由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常用十级伤残标准及评残要求

1、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要求:精神障碍与智能减退均要求颅脑“器质性”损害,系由损伤直接导致,至少持续半年以上,难以治愈和康复,要求鉴定人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智能减退,一般要求记忆减退、思维判断能力减退、情感障碍等,轻度智能减退一般要求IQ50-69,而十级对IQ要求偏轻。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要求:有明确的脑挫裂伤、颅内血肿等损伤,且后期经颅脑CT检查有大脑软化灶形成,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8)开颅术后

要求:有明确的颅骨骨折、颅内血肿等损伤,并经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手术治疗。

2、5.10.2 头面部损伤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要求: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形成的中央部分为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15)一中度视力损害

要求:远视力低于0.3,远视力等于或优于0.1。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要求:颌骨、颧骨、颧弓等部位的骨折,以及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受限。

3、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要求: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主要是指肋骨完全性骨折后经骨折愈合形成分离、成角、旋转或重叠等情形。

8)肺修补术后

4、5.10.4 腹部损伤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5、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要求:椎体压缩骨折是指椎体前柱的骨皮质断裂以及变扁、压缩,前缘高度与后缘高度经测量相差1/3;椎体粉碎性骨折,要求椎体碎裂成3块以上;手术治疗,要求椎体内固定术后、骨水泥填充等。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要求:需符合骨盆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髋臼骨折术后或者骨盆内固定术后情形之一的。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要求:四肢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计关节面或关节内骨折,或骨折线邻近关节,骨折系粉碎性骨折,如存在外固定架,需拆除外固定架后进行至少2个月的功能锻炼后再鉴定。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要求:跟骨、跗骨、跖骨等足结构组成骨的骨折愈合后,足弓X线测量值异常。

6、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3)皮肤瘢痕形成体表面积4%

要求:皮肤瘢痕形成,经测量达到伤者手掌面积的4倍(估算值),即可考虑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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