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债券市场在《证券法》修订前,存在三分天下的格局,即证监会管辖的公司债券、发改委管辖的企业债券以及人民银行管辖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以来,证监会体系下公司债券业务逐步发展和成熟,并形成一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这部公司债券业务管理的“基本法”下,沪深交易所发布、更新了诸多发行、上市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起小公募债券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私募债“准注册制”的格局;企业债券以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基本法”,发改委发布关于各类型企业债券核准程序与要求的指引、细则与办法,逐步构建了企业债审核以地方转报+发改委核准的体系。相对应的,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监管也因管理部门的不同存在较多监管理念上的区别。 《证券法》修订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迈入“注册制”时代。《证券法》的实施,将证监会公司债券与发改委企业债券纳入统一监管范畴。有鉴于私募公司债券业务受《证券法》修订的影响较小,总体延续此前交易所审核+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模式,本文仅对公募公司债、企业债注册制前后的几点变化谈起,并将结合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则的修订计划,持续关注注册制对债券业务的影响。 一、制度发布情况 二、变化要点与关注事项 公募公司债 企业债券 注册制下,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业务将统一在《证券法》为上位法的监管指导下,紧抓信息披露这个中心,统一监管执法理念、提升审核与发行效率、压实参与主体责任,未来证监会、交易所、发改委及其他审核机构将出台或修订配套法规、规章与业务规范性文件,支持债券市场有序扩容,债券发行将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进程中迈进一大步。 (供稿:投行综合管理部债券质控部) 如需业务接洽,请联系: 投行综合管理部 陈先生 联系电话:18612969640 投行综合管理部 张先生 联系电话:17688790205 点击“在看”,推荐给身边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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