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日,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行的《会计法》7章52条,约6111字;修订后的《会计法》6章60条,约7844字。修订增加的字数颇多,本次修订的可关注点也较多。《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经过了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很大程度增加了处罚的力度,特别是罚金的额度。 比如“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原规定的对单位处罚是3000-50000元,修正后是30000-300000元,增加了5-9倍;对个人的处罚原规定为2000-20000元,修正后是10000-100000元,增加了4倍。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会计人员关注的是,修正后的处罚规定把单位负责人也纳入了范围。 比如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对“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条,小伙伴是不是终于可以姨妈笑?一直都背负这么多责任,终于可以好好保护一下我们做会计的小伙伴了。 本次《会计法》修订,对财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更明确。以下是会计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1、代理记账 行为 | 责任人 | 行政责任 | | 委托单位 |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禁业5年 | 未按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 代理记账机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可以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构负责人 |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会计责任 行为 | 责任人 | 行政责任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 |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实施“造会计、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 | |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万元 | 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薄 | |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单位 |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禁业5年 | 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规定,导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凭证、纸质会计凭证的影像件等不符合规定的;干扰、阻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的。 | 单位 |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禁业5年 |
3、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在事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现行的《会计法》不仅处罚的力度没有征求意见稿强,而且现行《会计法》监管处罚的案例极少,如果落实不到位,再严厉的条文也只是条文。 如果落实执行,对只是授薪的会计人员是否又会是无法承受之重? 建议普通会计人员要利用最后第51条的规定,注意保存证据,做好自我保护 来源:财政部、如歌税月,小金君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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