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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命案辩护中尸检意见的质证要点

 昵称46712677 2020-05-03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是一类常见的传统型犯罪,此类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诉讼阶段都离不开一项最为关键的证据,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医学知识,在审阅该鉴定意见时,都感觉无从下手,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进行有效地质证,针对这一情况,本人仅就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实体审查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以便于律师同行更好地对尸体检验意见书进行质证。

一、尸体剖验系统全面,导致死因不明或者存疑

众所周知,在命案发案后,除了现场勘查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尸体检验,尤其首次尸体检验最为重要。检验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遗漏,是造成悬案的主要原因,轻则造成鉴定依据不足,重则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出现根本性错误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死亡属于何种性质,案件属于何种性质,均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系统解剖检查,至少应当对颅腔、胸腔及腹腔均做解剖检查,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命案,必要时还需开脊髓如山西太原警察王文军案,如果不对死者周秀莲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不对脊髓腔进行检验,就无法查清周秀莲的直接死因,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走向。

二、衣着检查不全面甚至缺失,导致关键物证提取不到位或鉴定依据不充分

对死者的衣着进行检查是尸体检验中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刑事技术类专业的分工不同,有的侦查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将死者衣物的检验保管划归痕迹物证的范畴,但由于痕检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方面的不足,导致对衣着检查不全面,出现重视拍照和痕迹及微量物证的提取,而忽视对衣物上的破口形态等方面的法医学分析,如不能在现场即时对衣着的损伤与尸体损伤做出直观的分析,后期可能导致无法解释衣物损伤与尸体损伤之间的关联性,在制作相关鉴定文书等工作时,对衣物上的损伤缺乏一定的论证,对尸体损伤机制的鉴定依据不足,出现损伤方式、致伤物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三、尸表检查不全面不仔细,导致鉴定方向错误或造成尸体污染和损伤

全面细致的尸表检查,是尸体检验的开端,如在检验时不全面不细致将会导致错误的鉴定方向,例如隐蔽处的电流斑或注射针眼;柔软物体压闭口鼻部或用柔软物体衬垫扼压颈部导致不明显的暴力痕迹等。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侦查机关的硬件条件所限,通常在案发现场或附近进行尸体的初步检查,在移动尸体时,对尸体头面部、双手等裸露部位缺乏一定的保护,从而造成新的污染或者损伤。质证时,应注意尸体上存在无明显生活反应或者无生活反应的损伤。

四、检案法医实践经验缺乏,知识储备不扎实,对病变判断不准确不全面

法医技术是一项经验性很强的学科,既要要求基础医学及法医学知识储备充分,还要求实践经验相当丰富,只有熟练的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对各种病变做出准确的诊断,不会在鉴定过程中对各种病变视而不见或误诊。例如,不会检查心脏冠状动脉或不会辨认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心脏的病变,就可能漏诊冠心病猝死;疏忽大意可将临床抢救时胸外心脏按摩造成的胸部皮下出血、肋骨骨折(有刺破肺、肝)误认是暴力伤害;心室或肺动脉内的死后鸡脂样凝血块可能被误认是生前的血栓形成或血栓栓塞。这样的错误判断都将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

五、重损伤轻病理,对死因的判断缺乏科学客观的依据

在法医学实体检验中,要确切地认识病变并做岀正确的诊断,不能只凭肉眼检查,常需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切片,很多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由于实验室条件所限,无法开展病理切片检查,或者侦查机关的法医的固有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认为根据大体解剖已经可以确定死因或者病变,而忽视了病理切片检验。另外,侦查机关的法医工作者由于法医病理组织学的基本理论和观察病理组织切片的能力欠缺导致不能确切地认知病变和做出正确的诊断,甚至会出现错误,或者是把死后变化误认为病变。例如,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的法医工作者把胰腺死后自溶误认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的仅在心肌间质中发现少数甚至几个小圆形细胞就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还有的法医将组织切片所见血管中的腐败菌落误认是细菌栓塞而做出死于败血症的错误结论等

六、尸体解剖中检材提取随意性较大,缺乏客观标准,导致检材提取不全面,甚至不提取对照检材

正确提取检材在尸体解剖后提取检材是非常重要的,哪些检材需釆取,需要临场检验的法医根据案件性质、死亡方式、死亡性质等具体情况在现场综合决定,尤其是首次尸检,对于检材的提取至关重要,在首次尸检时不能做到应提尽提,就会导致错过提取检材的最佳时机,如胰腺未提取导致自融,脑组织液化等不可补救的后果。因此要求临场法医应做到胸中有数,否则所提取的检材要么对案件的鉴定没有任何帮助,要么提取的检材出现根本的方向性错误。法医病理学的检材不仅有内脏组织器官,而且还经常要提取供毒物分析和各类物证检验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检材,所以必须按各专业的不同要求提取检材。例如,病理组织学检材(组织块)的提取必须建立在肉眼观察的基础上,如果肉眼观察没有发现病变,或者没有提取到病变的部位,而是毫无目的地从每个器官上随意提取一小块组织送检,就达不到病理组织学检查和诊断的目的,甚至还会产生误诊。又如,提取毒物分析的检材不仅要取胃内容物,而且必须同时提取血液、肝、肾等器官并保障有足够的量,有时还需提取尿、脑和脑脊液等。因为胃内有毒物并不能证明是中毒死,死后也可灌毒物入胃内。要证明是中毒死,必须在组织、体液内检出毒物并达到致死量或致死的浓度,而且伴有相应的病理形态学变化。另外,侦查机关的法医工作人员由于一定的思维定势,常常有重提取阳性检材,忽视阴性和对照检材的提取,导致鉴定依据不足

七、尸体检验记录不全面不详实,鉴定依据不足

尸体检验记录时记录法医尸检工作的第一手材料,是制作鉴定书的依据,也是法律证据。在临场检验时,通常由侦查人员或者痕检人员做临场记录,由于记录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尸检笔录不全面、不完整、不详实,或者记录过于简单或不精确,重点未详细描述,而临场法医在结束现场工作后,在整理资料时,通常需要结合尸检照片等资料进行回忆和补充,有时会造成无法从记录中想象和重建当时客观情况。也可导致在制作鉴定书时不能回忆当时尸检情况,遗忘当时客观情况,所以在解剖时不仅应当记录阳性发现,同时也要记载阴性发现,否则就会造成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客观的情况

八、重检验轻拍摄固定,导致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在尸体检验过程中,不仅要对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还要对检验过程进行全面拍摄,拍摄照片要清晰,尸检照片也是证据。在实践中通常出现重视拍摄阳性所见,而忽视了对存在争议的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情况,重视概貌照片的拍摄,忽视细目照片的拍摄,重视对损伤情况的拍摄,忽视对解剖结构的拍摄,导致损伤部位不明确,无法与尸检情况相对应。

九、过分迷信实验室检测结果,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

侦查机关的法医在实践检案过程中,常常会采用辅助检验手段,会应用到各种仪器设备,但对检测出的结果的应用不加分析或不进行综合判断,或者不能充分考虑仪器操作人的水平、技术能力好坏仪器老化性能不稳定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差误的因素以及判断、判读、评价各类检验报告的能力缺乏导致受检验结果误导,甚至做出错误死因鉴定意见

十、鉴定意见表述不科学性欠公正

科学、客观公正是对任何一份鉴定文书的本质要求,尤其是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的结论均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法医病理学尸体鉴定意见虽然来自尸体剖验的客观所见,但在做出判断之前,必须结合案情调査、现场勘査及各种辅助检验的结果,最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尤其在损伤与疾病同时存在时,还应分是疾病为主,损伤为辅;还是损伤为主,疾病为辅。下任何一种结论都需有依据,例如胸部被拳击当场倒地死亡,尸解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就确认为是心脏外伤死。这样的结论是不够全面的。应认真检查冠状动脉及心肌、传导系统,排除导致死亡的病变,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结论。

十一、标本及检材保存不规范,证据毁灭或丢失

在尸检过程中,对尸体本身的相关检材进行提取,也是法医临场尸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尸体解剖后保留的内脏器官、组织块、组织切片以及在解剖时提取的血液、尿液、胃内容物、毛发、精斑等,应分别妥善保管,一般应保存一年以上,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要保持更长时间,直到案件终结。根据辩护情况在提起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对相关实物证据进行核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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