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秘
2023-07-28 17:32
发表于云南
《洗冤集录》以条目体的形式介绍了尸体检验的各类法规、现场尸检流程、尸体现象以及近三十种死亡方式的尸检方法等,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不过,《洗冤集录》也有其时代条件的局限性。 比如“滴骨验亲法”:如果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某乙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话,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然而现代科技早已表明,滴骨验亲法并不科学,因为鲜血被骨头吸收的概率和骨头的腐化程度有关,而与是不是亲属没什么关系。 当然了,瑕不掩瑜,《洗冤集录》依然有其划时代性。《洗冤集录》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350多年,并且沿用了600多年,成为历代刑事司法官吏们必学的法学经典教材。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明清时期相继出现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无冤录》《洗冤录及洗冤录补》《洗冤集说》等。 西方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步比我国要晚。 公元前44年,罗马大帝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元老院指派医师检查其尸体,发现在23个创口中,贯穿胸部第1、2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这是西方历史上有史可循的最早检验他杀尸体的案例。但这例尸检案例与《封诊式》所记录的案例相比却晚了将近200年。 不过,西方的司法鉴定与医学结合比较紧密,而且较早便开展了尸体解剖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比如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古希腊医学家希罗菲卢斯,便被认为是西方历史上的第一位解剖学家。由于古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对宽松,解剖尸体并没有遭到统治者和宗教人士的反对。 希罗菲卢斯获得国王的批准,对已处决的死囚进行了解剖,他发现小肠的起始段大约有12个指头并列那么长,于是将其命名为“十二指肠”。他还命名了“前列腺”“睫状体”“视网膜”“乳糜管”等。 实际上,中国古人对于解剖学也有很深的认识,比如《黄帝内经》里所展现的解剖学水平便非常高。但由于长期受到封建社会制度和封建观念的约束,加上科学技术发展滞后,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因此,解剖学始终没有和法医学融合起来。 《洗冤集录》里记述的各种尸检技术,也都是进行体表检验,这导致我国曾领先于世界的法医学最终被具有科学体系的近代西方司法鉴定制度所超越。 其实,西方的法医学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 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禁止人体解剖的,审判采用的也是“神明裁判”——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即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但是到了14世纪以后,法医学蓬勃发展起来了。比如1302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记录了一份完整的尸检报告,而到了1319年,这所大学的一名学生把一具已经下葬的绞刑犯尸体挖了出来,运到课堂上供老师解剖使用,在当时轰动一时。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解剖学开始了蓬勃发展。如达·芬奇就曾解剖过30多具尸体。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的《医生关系论》一书,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在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学初步形成了它自己的独立体系。 时至晚清,中国传统的验尸方式已经落后于世界。比如“清末四大疑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之所以酿成冤案,就是因为案件中葛品连的尸体腐化严重,负责尸检的仵作将口鼻血水流入眼耳误认为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误认做尸体的青黑色,从尸体取出银针后没有使用皂角水擦拭,误将银针上尸体残渣的青黑色认作毒物引起的银针发黑。最终将葛品连判定为毒杀身亡。 不过,“法医”一词也并非从西文直译而来,而是经由留学生从日本传入的。19世纪晚期,随着西医传入,国内开始建立医学院校和医院,并开设解剖学课程,不过尸体解剖依然在教学中被禁止。清政府灭亡之后,尸体解剖终于得到了许可,国内的现代法医学技术才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如今,随着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那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们,终究难逃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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