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盛某和秦某某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本案中涉及的上市公司为*ST毅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ST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 同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由*ST毅达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市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市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并于当月28日对外披露财务报表。 2015年10月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ST毅达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海某股份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 *ST毅达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并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对四名高管判处刑罚。 作为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对*ST毅达是教训,对其他上市公司亦是“敲山震虎”鸣响警钟。当前,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新《证券法》刚刚实施,证券监管部门正着力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规则体系。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刘炳晨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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