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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一子顶两门、娶两妻、传两家后代的兼祧制

 gudian386 2020-05-04

兼祧(tiāo)制,俗称一子顶两门。简单来说,兼祧制度是指在两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一独子,另一兄弟无子,为了防止无子的兄弟绝户,在两家协商自愿的情况下,让有儿子的兄弟的独子同时继承两家的宗祧,两个各为其娶一房妻子,两房妻子所生之儿子各位两家祖父母的嫡孙,分别继承两家的财产,分别延续两家的香火,故称为独子兼祧,俗称一子顶两门。

封建社会,为了延续无后之家的香火,民间一般选择过继、收养的方式来解决绝户危机。但为了保持家族血统的纯正和家族财产的所有权,传统继承制度对过继或收养的对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原则性规定过继或收养的对象只限于同宗的辈分在子侄一辈的男孩。唐代以来法律上均规定,“无子者,听养于同宗昭穆相当者”。这一规定使得即便在绝户的情况下,家族财产也有本族血统纯正的人继承,不至于落于外族,绝户一家的身份也能由血缘关系较近的人继承。同时,“独子不得出继”也是封建社会继承制度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岂可舍抱养之家,绝父之后,反欲为他人之嗣?”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兄弟二人只有老二有一独子,这两条法律原则之间就产生了矛盾。一方面,法律要求“无子者,听养于同宗昭穆相当者”,将老大过继的范围限制在了同宗老二家的儿子身上,而老二只有独子。另一方面,又原则性要求“独子不得出继”,这就使得老二的独子不可能过继给老大,会直接导致老大家无人继嗣而绝户,和绝户之后家族财产充公。为了解决这个现实矛盾,解决这一特殊情况下身份和继承上的问题,兼祧制度应远而生,成为了民间惯例。

举个简单的例子,老大老二两亲兄弟,老大没有生儿子将来面临绝户的危险,而老二却只有一个独子。若是老二有至少两个儿子,为了保存老大一家的香火延续,正常情况下,会从老二的两个儿子中选择一个过继以个给老大家,名义上成为老大家的儿子来延续老大家的香火、继承老大家的财产。但现实情况是老二只有一个儿子,若是选择保大宗(老大家为大宗)血脉,将老二的独子过继给老大,老二家就断了香火。封建宗法制下,将儿子过继给他人,就已经切断了本生父母与儿子在身份关系跟法律关系上的一切联系,换句话说就是,过继出去的孩子在身份上已经不算本生父母的儿子了,也无法继承本生父母家的财产。回过头来看,若是将老二的独子过继给老大,就相当于为了保老大血脉断了老二的血脉,这对老二一家太过残忍。为了解决这个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矛盾,民间仿照皇室和军队特例,发明了兼祧制。通俗来说,就是让这个老二的独子一人顶两房,既继承老大家的宗祧,又继承老二家的宗祧。具体实施上来说就是,老大家给这个独子娶一房妻子,这个媳妇算老大家的嫡亲儿媳,生下的儿子算老大夫妇的嫡孙,将来继承老大家的财产,延续老大家的香火。老二家也就是这个兼祧子的本身父母家也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娶一房妻子,算老二家的媳妇,生下的儿子算老二夫妇的嫡孙,将来继承老二家的财产,延续老二家的香火。而这个一人兼祧两门的独子,就相当于既做了大伯的儿子又做亲生父母的儿子,他自己在两房妻子间轮流值班。而这个兼祧子的两房妻子,在关系上相当于堂妯娌,因为他们的丈夫在各自的家里既扮演了堂哥又扮演了堂弟的身份。

兼祧制度的实践范围经历了一个从皇室特例,扩大到军队,最后为民间模仿而普遍使用的过程。从形式上,它经历了由特例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明清时期,兼祧制度的最先是作为皇室特例应用的,末代皇帝溥仪就是兼祧两房的例子。慈禧太后曾颁旨说明了继承关系:“前因穆宗皇帝(同治)未有储二,曾于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降旨,大行皇帝(光绪)生有皇子,即承祧穆宗毅皇帝为嗣。现在大行皇帝龙驭上宾,亦未有储二,不得已以摄政王载沣之子溥仪继承穆宗皇帝为嗣,并兼承大行皇帝之祧。”这是兼祧的首次合法使用,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理出以下几点关系:

1、同治光绪是堂兄弟,同治帝的老爸咸丰皇帝跟光绪帝老爸醇亲王是亲兄弟

2、同治死后,因为同治是咸丰独子,无人可立,光绪被过继给慈禧顶替同治的位子做了皇帝。光绪帝生的儿子从身份上是继承同治的宗祧的,因为同治是皇帝一宗是大宗。

3、光绪同样没有没有生子,所以就找到了溥仪兼祧同治光绪两门。在继承关系上,溥仪理所当然地以大宗同治为主,小宗光绪为辅。

明末清初,连年战争导致大量的人口非正常死亡,民间有大量的立嗣情况出现,出于现实需要民间开始模仿皇室兼祧的做法。国家法律也默认这种情况的合理性,只要不发生诉讼,官府不会主动追究违反兼祧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兼祧成了民间习惯而存在。清朝建立后,兼祧并没有立即合法化,其实用范围也扩大到了军队。乾隆四十年,“特旨以独子兼祧,于是始定兼祧例”,兼祧制度最终合法化。

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火后代,实际上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有违于古代一夫一妻制。古代宗法制严格要求执行一夫一妻制,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男子可以纳妾。但妻妾尊卑地位严格分明,妾的地位跟正妻不可同日而语,历代法律几乎都对“有妻更娶”、“妻妾失序”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兼祧制实际上允许了一男子娶两妻,从根本上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国家法律也不承认兼祧子后娶之妇为“妻”,司法实践中也不承认后娶之妇有“妻”的地位。实际上,兼祧婚中国,后娶之妇的地位介于妻跟妾之间,低于原配妻子高于妾。

这种制度在民国后被逐渐废除,但香港因沿袭旧律,兼祧婚制度曾长期存在,直到1970年代才最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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