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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给予诫勉处理的是否仍需移送审理

 hzhujian 2020-05-05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问题:此种情况,是否还要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作出?

一、立案后因为情节轻微作诫勉等第一形态处置的,仍需移送审理

《监察法》中的“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监察法》中的“调查”是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的调查,这里包含了很多内部程序,比如“初核、立案调查、审理”。不能根据《监察法》的描述而认为不需要进入审理程序,仍应移送审理,由审理部门作出诫勉等处理。党纪案件也是如此。

没有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一种形态处置,而无需移送审理部门。

二、具体程序

(一)审理部门审理后,应作出免于处分决定书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注意:监察案件对此类情况操作更为灵活,无更多具体条件限制,对审理部门而言自由裁量余地较大。而党纪案件对此类情况操作要求较高,只限于本应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并需要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六种之一)才可以降为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诫勉等处理在免予处分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在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可表述为“经XX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免予XXX同志党纪处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收缴违纪所得。”

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可以表述为“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予改正(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等其他可以依法免予处分的情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XX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纪委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决定免予××政务处分,(对其予以诫勉.....),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三)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立案后,因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警告处分程度进行。

三、是否需要撤案

立案后,作为立案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充分的,因情节轻微或者有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免予处分的,就不存在撤案的问题。作为立案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才考虑是否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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