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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 |《政务处分法》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

 赵建辉hj5i5nh1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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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旨

1.违法公职人员必须有两个(含)以上都应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性质不同,才适用合并处理原则。

2.党纪处分实行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政务处分采用吸收及限制加重的合并处理方法。

3.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处分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都适用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会出现党纪宽于国法的情形。

4.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

《政务处分法》关于政务处分合并处理的规定变化及解析

作者:浙江省柯城区纪委审理室 郑俊

合并处理是指某一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包含本数)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应当受到的政务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决定应当执行的政务处分种类。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执法实践中公职人员有多个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并处理从《政务处分法(草案)》到正式文本存在规定的变化,笔者试着解析其中的缘由及实务中的困惑。

《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01

 合并处理的适用条件

政务处分合并处理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公职人员必须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需属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某违法公职人员实施多次受贿行为,不能对多次受贿行为确定政务处分后,再进行合并处理,而是按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之规定,受贿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还有违法公职人员多次实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也不能进行合并处理,而是应该按一个违法行为处理,次数可以作为违法情节认定。

二是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必须都是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不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则不存在适用合并处理的问题。如某违法公职人员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该公职人员存在“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按照规定应该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的,此时就不存在适用合并处理的问题。

三是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发现该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结束、执行完毕的,此时该公职人员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或监察机关发现该公职人员存在遗漏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合并处理。

02

 草案到正式文本合并处理规定的变化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条完全采纳党纪处分合并处理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和正式文本第十五条没有采用党纪处分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主要考虑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处分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政务处分中,“撤职”加重一档是“开除”处分,而党纪处分中,“撤销党内职务”加重一档是“留党察看”,如果政务处分合并处理采用和党纪处分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实务中很多问题的处理结果将会背离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因此政务处分合并处理采用了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 参见笔者所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务指引与关联规定》)

如某公职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津补贴”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两个违法行为,按照违纪违法情节,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津补贴应该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的处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应该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此时党纪处分合并处理应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如果政务处分也采用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处理,就应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不符合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03

 合并处理采取的原则

公职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行为所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处理应当采取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

(一)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如某公职人员实施了三种违法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记过、警告、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降级处分,受处分期限也只执行降级的期限,即24个月。

(二)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如某公职人员实施了三个违法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其处分期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24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72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合并处理执行的处分期采取了限制加重的方式,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因此,合并处理的处分期最短只能为25个月,最长为48个月。( 参见笔者所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务指引与关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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