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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居正夺情为切入点,说说明朝大臣丁忧那些事儿

 思明居士 2020-05-05

万历五年九月,张居正父亲张文明因病去世。张居正上奏请求回乡守制,也就是丁忧,万历皇帝以“深切依赖”为由,拒绝了张居正请求;之后,张居正再次上书,声称“臣以二十七月报臣父, 以终身事皇上”,万历皇帝再次拒绝;随后,张居正第三次上书,万历皇帝干脆说“连日不得面卿, 朕心如有所失,七七之期,犹以为远,矧回三年”。

以张居正夺情为切入点,说说明朝大臣丁忧那些事儿

▲张居正影视剧照

与此同时,朝堂围绕张居正夺情与否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支持张居正夺情的认为“皇帝冲龄, 天下不可一日无首辅”;反对的认为,“孝道为首”,“国而非此不可以为国,家而非此不可以为家,人而非此则禽兽矣”。直到万历皇帝处理了部分反对夺情官员,并颁下圣旨指责那些反对夺情的人是“借纲常之说,肆为排挤之意”,这个事情才算基本结束。

那么,为什么张居正简单的回乡守制会引起这么大舆论风波呢?在明朝的政治体制中,官员丁忧有什么具体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才能夺情?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明朝丁忧那些事儿。

丁忧的演变历史

据《尔雅·释诂》,“丁,当也”,也就是遭逢、遭遇的意思;根据《尚书·说命上》“忧,居丧也。两个字合起来,也就是遭逢居丧的意思。而“丁忧”一词最早出现于《晋书·袁悦之传》,“(悦之) 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

不过,虽然丁忧一词出现的比较晚,但子女为父母守丧的习俗却可以追溯到周朝,而且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在《离娄下》一文中明确提出“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思想,之后居丧期间不婚娶、不宴饮、不作乐、不外游等丧俗行为规范也接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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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历史画像

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执政的主流思想,而儒家讲究“百善孝为先”,丁忧逐渐从一个道德上的约束,转变为管理官员的一种行政手段。西汉时期一度提倡短丧,汉文帝甚至曾下令葬后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樟七日,然后除服。不过到了东汉时期,服丧三年已经成为定制。

到了唐朝,服丧三年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手段,在《唐律·职制律》中就有记载,“诸闻父母若夫之丧, 匿不举哀者, 流二千里。丧制未终, 释服从吉, 若忘哀作乐, 徒三年”,“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

到了明朝,朱元璋基本延续了之前的丁忧制度,丁忧时限依然为27个月,不过在服丧范围上,他规定“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至于原因,朱元璋解释说“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说白了,就是官员频繁奔丧守制导致无人处理政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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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历史画像

可以看出,明朝基本延续了汉唐时期的丁忧制度,只不过在具体细节上,朱元璋又进行了调整,但本质上并没有任何改变。这主要是明朝统治阶级推崇的思想与汉唐时期一致,他们都把“孝”放在“忠”前,希望通过“孝”来强化“忠”,进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丁忧的基本流程

由于官员基本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任何一个人的突然离职都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工作运转。因此,历朝历代,对官员丁忧都有十分严格的审批流程,明朝也有一套非常完整的丁忧审批流程。

建国之初,朱元璋丁忧的审批比较看重,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所有在外为官的人听说父母去世后,必须等朝廷向原籍发文核查后才能返乡奔丧。如此一来便会出现一个问题,古代通信手段比较落后,这么一来二回,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等官员到家,可能葬礼都已经结束了,根本来不及送父母最后一程。

针对这个问题,洪武八年,时任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提议, “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讣,然后核实”,换言之,官员父母去世后,家属直接通过当地官员上报朝廷,如此便减少了来回询问核查的环节。朱元璋听了以后,感觉很有道理,便同意了吕本的提议。通过此举,使明朝的丁忧程序得到极大简化,省去了朝廷与官员籍贯之间反复核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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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本历史画像

之后,朱元璋对明朝的政治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已经被列为官员管理内容的丁忧制度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调整。根据《明会典·丁忧》记载,所有京官必须通过吏部领取内府开具的孝字号勘合文件,而地方官员则须通过当地吏部下属相关管理机构开具“引文”。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勘合文件”还是“引文”,都还有另外一个功能,那就是丁忧结束后,作为朝廷起复官员的一个凭证。

应该说,调整后的丁忧制度更加完善了,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管理回路,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对外出差在外的京官,还要专门回到京城领取勘合文件,非常浪费时间,尤其是对监察御史这样常年在外的官员来说,非常麻烦。针对这一情况,明世宗专门下诏,允许出差在外的京官,闻丧即还本籍,同时派人禀奏吏部,告领勘合文书,待服满后由原籍官司查勘送文吏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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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历史画像

按照规定,丁忧时限为27个月,时间一到官员就必须到吏部报道,如果没有按时报到,吏部会首先向官员籍贯地发文核查情况,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缘故,会视情定罪。最开始超时2个月就要问责,不过到了嘉靖年间又规定,超时1年以上才开始追责,2年以上无论是否有特殊原因,都要接受调查;3年以上,即便是有相关的证明,也要移交司法部门。

如果官员按时回吏部报道,则开始进入另外一道程序:起复。相比于丁忧而言,起复的程序简单很多,丁忧结束的官员只需要凭借“勘合文件”或者“引文”到吏部稽勋司备案,稽勋司核查官员是否超时以及丁忧前的政绩,决定是否起复官员。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将官员列入候选池,随时补上职务空缺。

这里面有几个原则:第一,原则上京官与地方官不混交,也就是说丁忧前是京官,起复后还安排京官位置;第二,内阁阁臣尤其是内阁首辅,起复后基本与丁忧前位置相同;第三,六部官员原则上不会回到原岗位,而是“调部不调职”。

可以看出,明朝从丁忧审核到起复使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而且随着明朝政治制度的改革,这套体系也逐渐实现了制度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夺情:丁忧的变通之法

所谓“夺情”就是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是统治阶级“亏孝以全忠”的政治选择,也是丁忧制度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重要体现。

以张居正夺情为切入点,说说明朝大臣丁忧那些事儿

明朝建国之初,朱元璋对夺情控制的非常严格,基本所有官员都强制丁忧;永乐时期,开了夺情的先例,不过还算比较克制,到了明宣宗、明英宗夺情之风达到高层,朝廷大小官员都希望夺情,以至于礼部官员不得不上书请求禁止外官夺情。之后,明朝夺情现象开始得到遏制,到最后不是遇到与战争有关的情况,朝廷基本都不同意夺情。

整体而言,除了特别宽松的那几十年,明朝一般只有这几类人可以夺情:第一,武将,严格来说武将就没有丁忧一说;第二,特殊岗位人才,比如说御医、钦天监官员等,朝廷很难找到人替代他们;第三,不是武将但与战事有关的人,比如说地方官员的辖区内出现了叛乱,正在组织平叛工作;除此之外,还有一类人也可以夺情,那就是主政一方的父母官,百姓自发为他请命夺情,不过这类人很少。总的来说,能够“依法”夺情的人都是身系国家安危或者皇帝确实离不开的人。

另外,官员被夺情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脱离是居丧之礼的束缚,事实上除了不回乡守孝,很多理解他们依然必须遵守,比如说不得参加或主持朝廷吉礼,不得从事娱乐活动、不得娶妻生子等,如果官员违法这些规定,即便是夺情在前,也会遭到其他官员的弹劾,严重者同样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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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我国数千年文明,多数朝代都认为“孝”乃“忠”之基础,所以丁忧制度在很多朝代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虽然在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官员为了保证仕途生涯的连续性,想尽办法博取夺情机会,也有部分官员为了躲避责任,丁忧结束仍不愿起复,但整体而言通过丁忧制度缓解了“忠孝两难全”的矛盾,而统治阶级也通过夺情制度增强了丁忧制度的灵活性。

史料来源:《明太祖实录》《明会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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