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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婚原创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激扬文字 2020-05-05

股权分割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种;一是比较直接的将公司股权按照比例直接进行分割,确认双方占有股权的份额;二是一方获得公司股权,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一、将公司股权直接进行分割


将公司股权直接进行分割也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对于不牵扯其他股东的股权分割与涉及第三方股东的股权分割。


1、对于不牵扯到其他股东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包括一方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夫妻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这类公司的股权分割,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是由一方持有,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还是双方共同对股权予以分割。因为不涉及到其他股东,无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投资比例,但是并不能简单的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来确定夫妻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占比,因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的公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各自拥有的股份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该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对整体的股权进行分割。


2、涉及第三方股东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也包括两类公司:一是一方和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和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牵扯到其他股东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既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也要适用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即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意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和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对于股权的分割,是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因为本身双方就均为公司股东。而对于一方和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协商对股份进行处理还是法院下判决对股权进行处理,必须要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否则就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分割股权价值,而非对股权直接进行分割。原因在于,对股权直接进行分割虽然简单易行,但是会对未来公司的经营产生极大的影响,带来新的社会矛盾。


首先,这种分割方式,需要考虑其他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公司股东决定优先购买的,是无法用这种方式直接分割股权的。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的,股东之间要彼此信任、拥有相同的价值观和做事方式,才能相互配合,把公司经营好,如果一方突然加入,很可能会带来理念的冲突;


最后,离婚双方本来就存在激烈的矛盾,即使离婚了,也很难能够和睦相处,出于感情的原因,往往会故意跟对方对着干,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分割股权价值

所谓的分割股权价值,即一方获得公司股权,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一方会选择获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对于获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好处在于可以继续经营该公司,对公司的决策,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并可以在公司的后续经营中长期获益。坏处是在未来不确定公司前景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立即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对于拿现金的一方则恰好相反,能够立即获得一部分的现金补偿,但是无法在公司后续的发展中长期获利。


那么,关于股权的价值如何进行确定呢?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待分割股权的价值存在争议的,一般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实务中,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性,往往会想尽办法降低公司的实际价值,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甚至是假账册来糊弄法院,这时就需要专业的评估鉴定人员或者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从中找出破绽,来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


另外,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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