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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解读

 wenxuefeng360 2020-05-06

法考元年 与君共勉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院审委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负债;该共同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在负债时即通过共同签字来形成,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单独负债但另一方通过事后追认来形成

【点评】本规定体现了对夫妻独立人格的尊重,夫妻之间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关系,但是夫妻的独立人格并未因结婚而丧失,故夫妻共同债务应建立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大男子主义”或“大女子主义”。此外,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还指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与第一条相比,本条属于例外规定。该例外专门针对“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对于该类债务,即使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并且无论另一方事后是否追认,都不影响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若未具名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点评】当前,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已经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本规定更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予以认可。对此,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若债务既非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负,亦非因“家庭日常生活”而负,则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评】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本条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本条与本《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施行日期以及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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