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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文献保护 | 民国书刊里的版权印花(二)

 星河岁月 2020-05-06
文 | 荣 杰
版权印证是民国出版史上一个独特且富有韵味的文化现象。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版权印证是民国时期版权保护方面的舶来品。新中国成立后,出版发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版权印证便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近些年才偶有现身。其次,版权印证虽然是一种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但是毕竟出自文人之手,因此带有浓厚的文化意蕴,有的版权印证堪称微型艺术品,叫人过目难忘,使读者真切感受到其所散发出的审美情趣。当然,除了从艺术的角度来欣赏玩味之外,我们似乎也需要从出版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下,这样才能更全面地认识这个“小物件”。

简单来说,版权印证是一种防止侵犯著作权的手段。盗版一直是困扰著者和出版人的顽疾,今日如此,民国时期更甚,举几个例子便可见一斑。民国初年盗版行为便已十分猖獗,仅商务印书馆一家印的书,全国就有12个省的31家图书印销单位涉嫌盗印;上海总商会则称翻版之案“几于无省不有”。到了上世纪30年代,虽屡有打击,但是《申报》在谈及偷印翻版时还是称此风“非常之盛”。抗战爆发后,特别是上海与内陆不能通寄印刷品以后,盗印沪版图书的事日渐增多,当时的桂林几乎成为“偷版书商的乐园”,沦陷区的盗版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不过就算著者发现了盗版,奈何敌情险恶、山川险阻,也只能徒唤奈何。面对屡禁不绝的盗版,著者和出版人除了求助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外,还想了不少办法,比如上海、北平等地先后成立地方性或全国性的著者出版人联合会;上海书业同业公会还专门制定了《书业取缔翻版办法》,协调书业联动打击盗版,书中添加版权印证便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版权印证的作用类似防伪标识。具体而言,主要是防止两种损害著者利益的行为。第一种不妨称之为“私印”。民国时期,著者根据图书印数按照一定比例抽取版税的情况已经比较普遍。这样,无论著者还是出版机构,其利益都直接和图书印销数挂钩。如果出版机构多印而少报,著者利益受损,出版机构则可以额外渔利。使用版权印证正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实际上,严复在国内首开使用版权印花之例时,其目的似乎也就在于此。1903年10月商务印书馆和严复签订的《社会通诠》翻译出版合约中规定:“此书出版发售,每部收净利墨洋(即银元)五角。……此书另页须粘稿主印花。如无印花,察系印主私印者,罚洋两千五百元,此约作废,听凭稿主收回版权。……每批拟印若干须先通知稿主,以便备送印花。”可见加贴印花正是为了防止出版机构“私印”。鲁迅先生在与北新书局打完版税官司后,要求在自己的著作上加贴版权印花也是为了防止“私印”。第二种则是盗版。版权印证在著者手中,盗版书自然无从加盖,这样很容易就能判定真伪。笔者在史料中发现了一些通过版权印证判定真伪的例子。比如,《古代社会》(杨东蒪、张栗原译,昆仑书店1930年3月初版)一书的版权页注有“本书贴有本店检印并加盖译者图章否则即系盗版望各同业注意”字样。大江书铺在《申报》登载的《经济科学大纲》一书广告中也申明:“北平方面有《经济科学大纲》翻版出现,该翻版错误繁多,纸张恶劣,读者宜注意之。凡版权页中无译者版权印者,即属翻版,极易认清。”1931年3月,出版张恨水作品《啼笑因缘》的上海三友书社查获一批盗版书,这些盗版书“铜版模糊,印刷恶劣,内容且多脱节缺页之处,底页又无三友书社红色图章及‘版权所有’字样,真伪可以立辨”。

在笔者的印象中,版权印证的使用,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相对比较普遍,抗战爆发后明显减少,新中国成立前夕已经鲜有使用。从一些史料看,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书业和著者的行业协会曾经推广使用版权印证。例如,1928年12月15日,上海新书业公会召开会议,议决由公会发给印花证,以免翻版。

可是,从带有版权印证的图书在存世民国图书中占比较少这一情况来看,版权印证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大规模使用。像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这样的大书局,似乎只在其早期的一些出版物上使用过,中小书局以及个人出版的书中使用版权印证的较多。对于版权印证没有大规模推广的原因,陈巧孙先生在其《闲话“版权印证”》一文中指出,是由于版权印证也被盗了版——遭人伪造,因此到后来应用版权印证的著者越来越少,印证也就逐渐失去作用而至绝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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