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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青天也会徇私枉法?反常事件的背后,藏着我们看不到的原则

 昭烈名臣 2020-05-07

包拯在中国历来都有包青天的称呼,主要是因为他判案铁面无私,不畏权威秉公执法,他的许多广为流传的故事虽然许多都是后人附会,但包拯这个人本身是肯定没得说,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里,绝对能算的上是清廉勤政的代表人物。

但是就是这么以铁面无私判案著称的人,也会有徇私枉法的时候,而且他的这次徇私枉法是明确被写进史料里的,比起来说书人口中的铡美案,狸猫换太子等故事要靠谱的多。包拯的这次徇私枉法并没有影响到他的形象,相反在当时的人看来,包拯这么做完全就是对的,那么古人究竟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能把一个简单的徇私情的案情,理解成一件正确的事情呢?

得罪女人的孔子孔子的一句“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难坏了近代以来的无数知识分子,因为你要想把孔子的伟大形象重新树立起来,这句话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于是围绕着这句话,无数人做了各种曲折迂回的解释,替孔子做辩护,事实上孔子从来没想过自己这句话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因为在孔子的眼里,女人的确就是和小人一个地位的。不用替孔子辩解,他这句话明明白白就是看不起女性,没有任何可以解释和迂回的空间,就算是得罪了现在的广大的女性,那也是符合儒家所谓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幸好儒生们虽然不断给孔子加官进爵封王封圣,但是没有封神,所以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系统里,孔子的地位始终是人,只不过是个地位比较高的人罢了。既然是人,那就无法超越人自身的局限性,任何人都完全无法超越自己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孔子是这样,其他任何一个人物都是这样,前提是你必须承认他是人。我们在评论古人的时候,一定要放在当时的环境下来看他的行为,要不然很多评价和议论都会失去意义,古人的很多观念跟我们现在的差距,可能比人跟狗的差距都大。

爬灰的罪与罚幸好有些东西自古以来就没有变过,比如说做官要清廉,公正无私,这在任何一个朝代,都是评价一个官员最核心的指标,能够同时做到清廉和公正无私的,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大大的好官了。这可不是什么翻案文章,包拯的为官得到了当时和后世的一致公认,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也从来没有怀疑过,只不过是从历史的史料中,找到了一个包拯审理的案子,这可不是200多集的电视剧,包公天天审案,一个案子完全可以忽略。翻阅史料,包公做开封府尹的时间只有一年半,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可信史料,有记载的包公判过的案子只有五个,在只有五个的情况下,弄清楚这个案子,对于我们理解包拯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我们先看一个案子:一个章衙内,和自己叔叔的小妾通奸,被发现后慌忙翻墙逃走,跳墙后踩到了一个老太太头上,结果老太太受了伤,一怒之下把这个告了官。这可不是个小案子,虽然通奸这种事古代经常有,《红楼梦》里就讲到过爬灰的事,不过话说回来,爬灰只是名誉上不好听,与这个案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古代社会犯罪先要表明身份,如果身份低的对身份高的犯罪,是要加大处罚的,相反的情况,如果是地位身份高的,对身份低的犯罪,那就要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爬灰和通奸虽然在古代都是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但爬灰基本上在法律层次上是无罪的,但是根据宋朝的律法,这个章衙内这次犯得可是大罪,可能连章衙内都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他犯得可是死罪,因为这是叔叔的小妾,你如果说通奸的是侄子的小妾,可能就完全没有一点事,这就是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样的事因为身份不同,结果可能就是天壤之别。老太太报了官之后,案子的主审官一看,这不是我大侄子吗,你父亲章俞和我同朝为官,你这事儿我看就大事化下吧,罚点钱就了了吧,破财免灾妥妥的人情世故。

法律不是第一位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很气愤,一个能被判死刑的案子,居然罚点钱了事,这事儿要是到了开封府尹龙图阁大学时包青天手里,那绝对是狗头铡伺候。可偏偏这个案子就是在开封府判的,而且就是在包拯做开封府尹的时候,这是包拯有明确记载的五个案子中的一个,难道说包拯真的是一个徇私枉法的人吗?为了一个章衙内,不顾国法徇私情,这是大多数人第一次看到这个案子后的感受。包拯绝对不是一个顾计同僚面子徇私情的人,他曾经因为当时的财政部长张方平违规购买了别人的房产,而直言上书皇帝,结果张方平这个财政部长直接就被宋仁宗撸了下来,足见包拯的耿直。而且这个张方平也不是什么无名之辈,著名的苏轼当年就是靠着在四川做父母官的张方平的举荐,才能够在东京汴梁认识一重大佬,迅速获得了极高的声望。一个名声还不错的人,犯了错在包拯眼里,那都是必须要严惩不贷的,那为什么这次包拯对这个章衙内会如此的徇私枉法呢?要了解其中的缘由,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案子:南宋有一个非常无耻的老人,竟然对自己的儿媳耍流氓,他儿子到衙门控告,地方官竟然将儿子打了一百板子,理由是“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公公耍流氓,结果是儿媳妇被赶走了,判这个案子的官员简直就是颠倒黑白,肯定是个贪赃枉法的官吏,这一次可能很多人又猜错了,判这个案子的人叫胡颖跟包公一样是个清官,学问很大,威望很高,政绩很多。而且记录这个案子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完全就是把它当做是正面案子来说的,焦大如果读过这个文集,知道公公欺负儿媳居然是这个结果,估计也会被气的当场吐血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这些看着完全荒唐的案子,在古人的眼睛里,会被当做是正面的典型来宣扬呢?要明白这是为什么,就要先搞明白,这些判案子的都是什么人。

儒生的逻辑这些判案子的都是官僚呀,这个回答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你想做官,你首先得是一个儒生,在宋代尤其是如此,完全没有变通的可能。在儒生的眼里,法律从来都不是第一位的,他们的祖师爷孔子说过的话以及编订的《春秋》才是第一位的,作为一个儒生,首先要遵循的是儒家的标准,而不是法律的标准。尤其是在宋代,是一个儒学复兴和发达的时代,儒生们对儒家原则的执念比以往都要更加强烈,儒家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子为父隐或者说是为尊者讳,保持父亲和长者的体面,是比法律更重要的一件事。在儒家门徒特别是理学门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封建礼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学名臣真德秀的话说:“至于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父子之间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扬的礼俗可以掩盖事实,法官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典,遵循《论语》和程朱著作就可以了。明白了这个逻辑,我们再来看章衙内包拯判罚章衙内的案子,包拯正是出于对这种封建伦理的维护,才不愿意把这件事宣扬出去,对于这个年轻人罚钱了事,也没有深究下去,这在当时是非常正确的做法,而且这事也得到了南宋大儒朱熹的认可。这个章衙内可不是无名之辈,包拯这一次放了他一马,日后这个人可是鼎鼎大名,他是日后王安石变法最得力的助手, 也是北宋叱咤风云的人物,至于说年轻时候的冲动,估计他也是心里暗自害怕过很多次吧。甚至我都有合理的怀疑,如果不是章淳太出名,这件事很可能就不会被记载下来,那么关于包拯判案的记录就会又少一条,因为这个案子实在称不上什么大案,但是非常能够反应包拯这个人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包拯也是一个秉持着浓厚儒家正义原则的人。儒家讲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做事只问该不该做,从来不问这事能不能做成,正是这种对儒家信念的坚持,让包拯成了一个清正廉明的典范,成为后世为官的典范,也成了百姓心中的包青天。

禅定时刻:古人做事自有他们的一套原则,如果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就贸然下结论,甚至是用我们今天的观念来要求古人,这些都是不对的。看似荒唐的事,当你了解了他的前因后果之后,弄清楚事情背后的底层逻辑,对于我们理解古人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国学复兴的重要一环,国学复兴绝对不是发扬某一个礼仪或者某一种服饰,只有你弄懂了这礼仪服饰背后的东西,才能真的做到复兴国学,只学个皮毛,最终也只能是邯郸学步学的都忘了自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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