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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口径的区别(下)

 静思之 2020-05-07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一)高新口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二)加计口径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高新与加计扣除同等口径,即高新口径全部可以加计。
(三)税务稽查时可能口径
1、该无形资产用途是什么?
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销售,还是用于内部管理?只有其用途是用于研发项目时,其摊销费用才可以进研发费用;
2、某一无形资产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目前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六、设计费用
(一)高新口径
1、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可以看出,高新口径用的是概括性语言,符合上述定义即可以归集成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
(二)加计口径
在加计扣除口径方便,税务文件使用了非常明确的定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财税〔2015119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四)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七、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一)高新口径
1、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3、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4、可以看出,高新口径使用的仍然是概括性语言。
(二)加计口径
税法口径也继续非常明确,便于执行,只含两项内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一)高新口径
1、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关键点(1):研发成本归委托方企业拥有;
关键点(2):与现在企业的主营密切相关;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3、如果是委托关联方开发怎么办?按照多少金额进高新口径进研发费用?
高新文件没说清楚,一般理解,要求受托方提供费用明细,先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再打8折。
4、委托方作为研发费用了,受托方能作为研发费用吗?
文件也没讲,不过根据一般理解,因为成果归委托方,因此受托方应该进成本,不应该进研发费用。
(二)加计口径
分三种情况:
情形1: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如果不提供怎么办?不能加计扣除;
(2)如果提供了怎么办?先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将委外研发费用进行调整,然后再打8折。
情形2: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
1、境外研发费用在2017年之前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从2018年开始可以加计扣除;
2、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情形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
仍然不得加计扣除。
(三)委外研发费用必须在科技局做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1、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去科技局去合同登记,特殊情况,如委托境外研发,此时只能由委托方去科技局做合同登记;还有双方都在江苏省内,以前年度口径是委托受托双方均可以去办理合同登记,2020年有些企业询问科技局时,科技局表示,只能由受托方去做合同登记,因此企业应该先与当地科技部门提前沟通;
2、理论依据
国家税务局总局2015年97号公告:“ (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九、其他费用
(一)高新口径
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除外。
(二)加计口径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201740号公告新增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加计扣除与高新口径区分点
1、高新口径多了“通讯费”;
2、加计扣除口径多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20%V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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