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府补助财税分析

 静思之 2020-05-07
鉴于之前,万隆深度财税已分别发布了《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分析》等关于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文章,本文侧重为实务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解读。
一、区分政府补助与非政府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的特征: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和无偿性。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首先,拨付主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或类似机构,以及承担代收代付功能的其他单位,这类其他单位常见的如集团内部各企业,课题参研等;其次,要有经济资源流入,假如没有直接经济资源流入的,如减证、免征、增值税加计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相关科目。
无偿性,区别于政府向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和政府投资。实务中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分为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间接采购,如政府要求企业向第三方低价提供商品或服务,差价由政府以补助的形式拨付给企业,该部分为收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政府补助分类
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根据其补助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贴中直接规定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金额,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未明确补助对象的,如奖励、综合性补贴等形式,需要结合取得补贴的前提、申报文件、预算金额进行判断分析,并据此进行划分,合理分析后确实无法区分的归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企业日常活动的判断 
政府补助准则实施后,在利润表中引入了“其他收益”科目,记录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则记入营业外收支。由于准则仅说明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区分,并未给出直接判断日常活动的指引,实务中可参考的判断方法:使用补贴资金形成的支出或采用总额法情况下,记账科目在利润表“营业利润”之上的,则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记入其他收益,其他记入营业外收支。
如果据此仍无法判断,可直接根据业务性质来判定:与日常活动相关通常是指与日常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而与日常活动无关通常是指企业常规经营以外的活动,具有偶发的特征。
四、政府补助特殊案例的会计处理
(一)财政贴息
分为直接拨付给企业和拨付给贷款银行两类,会计处理如下:
1、 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贴息只能按照净额法进行处理,例如:某公司于2019年收到财政贴息100万元。
(1)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万
(2)基本建设专门贷款(利息费用记入在建工程):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利息支出100万
2、 拨付给贷款银行,企业可以选择总额法和净额法之一来处理,选择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如下:
(1)净额法,如某公司2019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正常情况下,借款利率为10%,由于该公司可享受国家的贴息政策,国家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因此以政策性优惠利率5%向该公司发放贷款。
取得贷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短期借款     100万
到期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万
借:短期借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5万
(2)总额法,案例同(1),借款期限改为2年,每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借款公允价值计算:5ⅹ +105ⅹ=91.33万
取得贷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长期借款     91.33万
递延收益      8.67万
第1年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9.13万(91.33ⅹ10%)
贷:银行存款           5万
贷:长期借款           4.13万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13万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13万
第2年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9.54万((91.33+4.13)ⅹ10%)
贷:银行存款           5万
贷:长期借款           4.54万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54万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54万
借:长期借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二)确认应收政府补助
如果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但企业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并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和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应收款,判断时考虑因素:企业是否适用相关政府文件;企业申请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企业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历史上同类型政府补助的实际发放情况。
例如:某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补贴合同,2019年可获得根据销量核定的定量补贴100万元,根据历史同期情况,以及与政府部门沟通,在提交2019年度结算文件后,预计于次年初足额一次性拨付。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10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三)补贴款购置的资产提前处置或报废
尚未结转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
例如:某公司2014年12月用政府补贴款购置生产线一条,当月安装完毕投入使用,2019年12月由于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被处置。假设该设备原值100万,购置时全部使用补贴款,折旧期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递延收益结转与计提折旧期限相同。会计处理:
截止2019年递延收益余额50万元(100-100/10*5)
借:递延收益    50万
贷:资产处置损益      50万
如为报废清理,则资产处置损益改为营业外收支。
如果相关资产被转入持有待售类别,则尚未结转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冲减后形成的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案例同上,条件改为:2019年12月由于技术升级改造,设备处于清理过程中,并已签订出售合同,但12月31日前尚未转移交付。
借:递延收益     50万
贷: 持有待售资产   50万
五、税务处理分析
(一)收到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在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填写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收到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或企业选择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贴,均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纳税时点在取得补贴款的当年,与会计处理无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