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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ETC卡用户的福音:通行费票据报销不再纠结

 爱问财税 2020-05-07

         ETC,即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的英文首字母缩写,直译过来就是“电子过路费收费系统”。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

       作为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专用车道是给那些装了【ETC车载器】的车辆使用的,其采用电子收费方式,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 ETC 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后台结算处理,从而达到车辆通过路桥收费站不需停车而能交纳路桥费的目的。【更多文章可关注GZH:爱问财税】

      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但是,只有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法规引用】

(一)《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此Old文件自2020年5月6日起废止

1、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属于可报销的合规票据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属于不可报销的票据

2、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充值后未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前只能索取“不征税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充值后未索取且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区分两种情况: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索取“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还是只能索取“不征税发票”。【2020年第24号文的新政策对此不合理之处开始修订,引入“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此New文件自2020年5月6日起实施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两种——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简称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此为新政策的最大亮点,也是广大ETC用户可以报销抵税的依据

3、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方便统计报销,汇总信息一目了然,不必再一一手工统计汇总,仅需核实确认


【分析结论】

       新政策仍然保留了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但增加了对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可在实际通行后索取“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试点规定,对ETC客户确定疑是一项利好政策。建议客户在报销通行费时,不要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而是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通行费电子发票或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引申知识点】

1、应取得合规票据,否则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应取得合规票据,否则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更多文章可关注GZH:爱问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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