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公路通行费,要取得合规票据。通行费票据是通行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符合条件的票据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一、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路通行费票据类型 纳税人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1、通行费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包括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1)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由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试点期间,客户通行非试点地区政府还贷公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 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时索取票据的,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 2)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与发票一起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 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抵扣进项税的通行费票据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通行票据有以下两类。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业务,按发票上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桥、闸通行费发票 未办理ETC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桥、闸时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并获取税务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后,可以按发票金额/(1+5%)*5%计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申报时将相关数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二)其他扣税凭证”部分“其他”栏次; 未办理ETC卡的客户,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收费公路,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取得的票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2、《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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