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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和ETC卡税会处理总结

 刘刘4615 2022-10-24 发布于北京
第一种  加油卡
一、财税处理
(一)售卡方
1、售卡时
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2、用户加油时
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方
1、买卡充值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
借:付账款——石油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付账款——石油公司
总结: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第二种  ETC卡

  一、财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
1、充值后索取发票
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2、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用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

总结:ETC卡模式下,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含充值后未索取发票的预付费客户),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来自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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