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要开始了,为了更好地准确地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对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纳税申报错误,带来税务风险,现分不同的小专题,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对实务中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的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些便利。 专题三: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实务问答: (1)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243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 (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 (2)2018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万元。 问:2018 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万元(243-66)能否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会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年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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