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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典型案例(一)

 神州国土 2020-05-07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查处不作为案

基本案

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县城区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征行为进行查处。后被申请人将该查处申请转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据材料,也未针对该查处申请将转办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行政机关对接到的投诉举报类案件如何处理才算履职到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违法查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应当先根据举报内容,从地域、事务、级别管辖的角度,判断属于哪一级别管辖权。接到投诉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案件转交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将转办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并督促办理该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交派出机构办理,不免除自身查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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