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屋盖完之后两年之后,就不能按照违建进行处罚了?

 清爽可爱 2020-05-08

那么就会知道前几期的文章我们主要针对房屋的修建时间以及相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探讨,住房建设适用上期文章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并且在探索的真实情况的证据相互的过程中加入,通过前几期文章我相信很多朋友已经了解了《城市规划法》,不能依法部门来判断,毕竟,法律是不溯及既往,在该部后的法律名称的名称违法建设拆除发出拆迁部门不完整的历史建筑往往采用强制拆除残酷的手段达到拆迁,这意味着法律是非法的目的,许多相关文件。

作为行政部门的代表,对于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最常见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本身具有惩罚性,但又具有对抗私权的属性,法律在原则上对行政部门施加了额外的限制。

公平和公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两年的行政消灭时效,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限制不仅保护了公共权利,也保护了私人权利,下面我们就结合实际的案例进行讲解;

李先生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厂房,为此还有相关的宅基地证明,2000年,李先生有一件事,因为它建立了工厂并处1000元罚款当地执法单位,支付相关法案后离开;

2010年,张先生的宅基地在本地都会计划拆迁的范围内,相干的部分针对李先生的屋宇进行了相干的评价,只愿意给李先生几千元的拆迁补偿费;

李先生各式不愿意的情况下收到了本地住建局的决定书,请求李先生在5日以内搬迁厂内设施,配合拆迁事宜。面对强拆部门,李先生只能寻求律师帮助。

根据律师的意见,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李先生律师辩称,房委会的行政处罚超过了两年的行政消灭时效。

但法院认为,李先生工厂一直存在,非法建筑也一直存在,没有超过消灭时效,法庭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愿书,而李先生的律师提出了上诉。

李先生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李先生建筑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不算违法行为,如果房管局不能证明李先生厂房的连续建设,那么厂房的存续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李先生厂房建设时,相关《城市规划法》尚未生效,不能用于李先生建造厂房行为,当地大队早在2000年就已经对李先生的建筑进行了处罚,同样的事情也不能重复。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的请愿书的李先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真实的情况下,行政限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行政行为,也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这种老化主要是针对行政历史悠久的建筑,新建住宅还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