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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买宅基地建房无法过户 索赔800多万元被法院驳回

 丰少少爷 2018-09-16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胡女士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了其起诉。胡女士不服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裁定。前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买宅基地建房无法过户

2012年8月,来自香港的胡女士跟东莞市东莞市大岭山镇上场村村民李先生谈妥,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胡女士,面积300平方米,转让款65万元。

胡女士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付款后她即享有该地块使用权,可以在该地上建房自住、出租、转让或继承。李先生应无条件协助胡女士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胡女士承担。

2012年至2015年4月,她分期付清了全部土地转让款。2013年2月,她以李先生的名义申请报建手续,手续通过后,她全额出资建造了一栋6层半房屋,于2014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工程造价172万元,后又投入几百万元装修,安装了电梯,居住至今。期间,为确保交易安全,她多次催促李先生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李先生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肯签订书面合同。她对内陆的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后得悉内陆的宅基地不能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李先生承诺的日后办理以她的名义的土地证及房产证根本无法实现。

未经行政处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6年4月,胡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李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李先生返还购地款65万元,并赔偿建房损失80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李先生,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胡女士在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筑涉案建筑物。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胡女士的起诉。胡女士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胡女士的起诉。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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