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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法律上终于有了说法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20-05-09

很多子女成年以后买房需要父母资助,在如今房价高企、年轻人承受力有限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有的年轻人因此而向父母进行无度的索取,并成为现代的啃老一族,则就不仅仅是无奈之举,而是一种悲哀。

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买房到底算是赠予还是子女的借款呢?成年子女向父母无条件的索取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现在法律上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案例内容示例:绍兴市诸暨的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认为是赠与,婆婆认为是借款。最后绍兴市中院判决,136万元的房款应视为借款,儿子儿媳应该偿还。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为儿子买房资助是借款还是资助的案件,看看这个案子的判例有利于我们对这一事件定性的判断和分析。

案由:赵老太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打算在杭州滨江购买一套公寓,由于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赵老太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认为是借款,并出示了部分借款的借条。儿媳认为是资助,赵老太将儿子儿媳起诉到了诸暨市法院。

诸暨市法院一审判决:诸暨市法院一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的前提,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赵老太母子对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提供了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儿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老太出示的借条,其中一部分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绍兴市中院二审判决:由于儿媳向绍兴市中院提出上诉。绍兴市中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绍兴市中院明确提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绍兴市中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这一判决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和法律上的警示意义:

一是在法律上明确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后没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为子女出资购房,除非父母自愿。

这一点,对那些理直气壮的啃老族是一种警示,对啃老族的父母是一种法律上的支持,在子女成年以后,特别是成家以后,仍然有一些年轻人天然地认为父母仍然对自己出现的困难有资助和支持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判例告诉人们:父母可以支持子女出现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困境,但是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否则就只能是借款必须予以偿还。

二是在父母资助成年子女结婚以后的经济行为中,必须尊重父母的意愿表达。作为父母要明确自己的意愿和态度,这一点很重要。

在这一案例的法律判决上,整体上强调了作为父母在资助子女这一定性上的自主权,这一点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子女无休止的侵占。父母可以在子女困难的时候进行一定的支持,但是算资助还是算借款,完全根据父母的主观意愿,特别是资金支持时的意愿很重要。

三是一些传统观念正受到现代法律的挑战,而这一挑战才是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对决

在很多传统观念中,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天然地以为父母的钱就应该给自己,父母的资产就必须给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经济困境时,天然地就向父母索取,而且觉得父母就应该无条件地给自己。从现行的法律看,在现代的观念上成年子女在特别是已经成家的子女,在经济上与父母是相对独立的,子女不能无条件地向父母索取,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支持可能是需要偿还的。

父母与子女是血肉相连的关系,当然有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成年成家以后的子女获得父母的经济支持并不必然是赠予,子女也不应该无条件向父母索取。这一点一定要清楚。(麒鉴)

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法律上终于有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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