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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官:这样做法律风险很大

 新用户65116078 2020-05-11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不想缴纳社保等目的,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工作期间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或离职后,便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其权利。

下面,通过两则案例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因为法律意识不到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口头约定实习

事实劳动关系受保护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唐某在某网站看到一家蛋糕店在招聘员工。唐某根据网页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蛋糕店的老板胡某取得联系。双方经微信聊天后,胡某愿意给唐某机会到店内做面点师,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时间是早八点到下午一点半。没过多久,唐某就到胡某店内上班,按照约定,胡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唐某发放工资和加班费,并在2019年3月和4月时支付给唐某一笔社保补贴。

2019年4月底,唐某在店内做蛋糕时,手不慎卷入机器,被搅面机弄伤。经医院检查为皮肤外伤、掌骨骨折。因唐某与蛋糕店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唐某在受伤后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受伤时与蛋糕店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唐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蛋糕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之一,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件。唐某接受蛋糕店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该店内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蛋糕店老板胡某按月支付了工资。

根据唐某与胡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唐某在店内进行面点加工,其提供的劳动是蛋糕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已经满足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且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底,前后数月时间,胡某在支付工资时也备注工资、社保补贴等,足以说明其对双方之间已形成有偿劳务关系十分清楚。

最后,法院判决唐某在受伤时与蛋糕店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判决后,蛋糕店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上述案件中,胡某经营的蛋糕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用工时,如若要求劳动者遵守其规章制度,按照其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方式、形式提供劳动;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其;劳动者被纳入其生产组织体系,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向其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等等,则足以认定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保。

入职一年未签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

案件详情

员工徐某在入职公司一年后,公司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和公司老板发生口角被辞退,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赔偿金。

2017年7月,徐某在招聘现场遇到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徐某应聘了操盘手的岗位。徐某和邱某口头约定了实习期2个月,每月工资27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调整至3500元。实习期满后,公司不仅未按约调整工资也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徐某曾多次与邱某反映工资的事情,并对此进行录音。后于2018年6月,徐某工资涨至4400元。同年7月,徐某与邱某发生矛盾,邱某通知徐某被解雇。徐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自入职开始,邱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其发放的工资以及工作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与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公司认为,徐某是邱某个人雇佣的学习人员,双方无任何书面合同,仅是私下口头协议,每月通过邱某个人微信转账支付,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徐某系法定代表人邱某个人雇佣的学习人员,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由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徐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诉讼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以及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在徐某已离职、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公司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案件中,被告公司从未拖欠徐某工资,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付出了代价。为此,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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